當事人與對造發生車禍事故,雙方均有受傷。警方初步分析研判表認定對方負主要肇事責任。目前已完成警詢筆錄,並收到法院偵查庭通知。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案車禍事故應屬過失侵權行為。
雖然對方被認定負主要責任,但依民法第217條第1項:「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若當事人對事故發生亦有過失,法院可能依過失比例酌減賠償金額。
本案因雙方均有受傷,可能涉及過失傷害罪。若雙方達成和解,可向檢察官聲請緩起訴處分或職權不起訴。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建議先與對方協商和解可能性。
關於刑事部分,建議評估是否透過和解方式尋求緩起訴處分。
若無法達成和解,應審慎評估訴訟程序之利弊得失。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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