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不睦欲離婚帶子搬離共同住所

我跟先生結婚十多年,孩子今年要上國中。我們一家三口跟婆婆、大姑一起住。但先生經常晚歸未告知,婆婆、姑姑經常對我指指點點,我受不了提了離婚,先生提議那我們一家三口搬出去,不要跟婆婆同住,但我是我已經心累,完全不想再維持這段婚姻了。我想跟先生離婚,由我照顧孩子。請問,我現在可以先帶孩子搬走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與配偶結婚十多年,育有一名即將上國中的子女。因與配偶及其家人(婆婆、大姑)同住期間,遭受精神壓力,且配偶有經常晚歸等行為。當事人欲提出離婚並取得子女監護權,並考慮是否可先帶子女搬離住所。

貳、法律分析

一、同居義務之例外

依民法第1001條規定:「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本案中,配偶經常晚歸未告知,加上婆家親屬言語刁難等情形,應可構成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

二、離婚方式之選擇

  1. 協議離婚 依民法第1049條及第1050條規定,若雙方同意離婚,可採協議離婚方式,須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向戶政機關登記。

  2. 裁判離婚 若無法達成協議,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本案配偶行為及家庭氛圍可能構成重大事由。

三、財產分配問題

依民法第1030-1條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法院得依第2項規定,考量婚姻生活之貢獻或其他情事,調整分配額。

參、處理建議

  1. 搬離住所前建議:
  • 先與配偶溝通搬離意願
  • 保全相關證據,如婆家言語刁難之錄音、配偶晚歸紀錄等
  • 確保重要文件及財物安全
  1. 離婚程序建議:
  • 先嘗試與配偶進行協議離婚溝通
  • 若無法達成共識,可考慮聲請裁判離婚
  • 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評估具體情況

肆、結論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重大事由離婚情形,建議當事人:

  1. 可基於正當理由先行搬離,但應注意子女就學權益
  2. 審慎評估離婚方式,建議尋求專業律師諮詢
  3. 妥善保存相關證據,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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