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先生結婚十多年,孩子今年要上國中。我們一家三口跟婆婆、大姑一起住。但先生經常晚歸未告知,婆婆、姑姑經常對我指指點點,我受不了提了離婚,先生提議那我們一家三口搬出去,不要跟婆婆同住,但我是我已經心累,完全不想再維持這段婚姻了。我想跟先生離婚,由我照顧孩子。請問,我現在可以先帶孩子搬走嗎?
當事人與配偶結婚十多年,育有一名即將上國中的子女。因與配偶及其家人(婆婆、大姑)同住期間,遭受精神壓力,且配偶有經常晚歸等行為。當事人欲提出離婚並取得子女監護權,並考慮是否可先帶子女搬離住所。
依民法第1001條規定:「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本案中,配偶經常晚歸未告知,加上婆家親屬言語刁難等情形,應可構成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
協議離婚 依民法第1049條及第1050條規定,若雙方同意離婚,可採協議離婚方式,須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向戶政機關登記。
裁判離婚 若無法達成協議,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本案配偶行為及家庭氛圍可能構成重大事由。
依民法第1030-1條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法院得依第2項規定,考量婚姻生活之貢獻或其他情事,調整分配額。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重大事由離婚情形,建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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