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被告,因為違規穿越雙黃線,導致原告騎乘摩托車撞上我,經申請道路鑑定我是全責,原告無責。 原告對我提出過失傷害告訴,我已經收到法院的準備程序庭通知書,我可以做哪些有利於我判決的事情。 我已經72歲,有長期洗腎醫療需求,本次也因受重傷花了大筆醫藥費。 因為雙方對於和解金額沒有共識,已調解失敗。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應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考量被告違規穿越雙黃線可能涉及民事侵權行為及行政責任,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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