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詢問公然侮辱罪及強制未遂罪兩罪併罰,以簡易判決程序處理之一般判決結果。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規定,簡易判決處刑所科之刑應以下列刑罰為限: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審酌案件情節,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應即以書面為聲請。被告可依同條第4項規定,於偵查中自白時,請求檢察官為簡易判決處刑之聲請。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1條第1項規定,被告於偵查中自白者,得向檢察官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檢察官同意者,應記明筆錄,並即以被告之表示為基礎,向法院求刑或為緩刑宣告之請求。
考量本案涉及公然侮辱及強制未遂兩罪併罰,依實務常見判決結果,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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