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於停等紅綠燈時遭後方車輛追撞,事發當時無明顯不適,但三天後出現右手無法舉起等症狀,經就醫檢查發現右肩旋轉肌斷裂。
侵權行為責任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案後方車輛駕駛人應具有過失,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人格權受侵害 依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本案當事人之身體健康權受侵害,應可請求相關賠償。
考量本案涉及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建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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