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於學校內遭他人駕駛機車追撞,因事故地點為學校內部道路,需釐清相關法律適用及求償途徑。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3條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本案應可認定為汽車交通事故。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0條規定,本案當事人應屬「受害人」,肇事者應屬「加害人」。
對方可能採取的抗辯方式: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適用,建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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