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逃逸之法律性質認定,主要探討其是否為非告訴乃論罪及相關法律效果。
依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應屬非告訴乃論罪,因為: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4項規定:「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發生交通事故時應:
如已涉及肇事逃逸:
考量肇事逃逸罪為非告訴乃論罪,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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