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直播轉傳誹謗言論的法律責任

有人在公開的聊天群組的語音房中敘述一件可能涉及公然侮辱或是誹謗的行為,旁人將完整的語音房對方紀錄直播出去,並沒經過任何的後製行為,旁人也不清楚是否為事實僅作為紀錄使用,適問旁人的責任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在公開聊天群組語音房中,某人發表可能涉及公然侮辱或誹謗的言論,而旁人將該語音房內容完整轉播,未經剪輯或後製,單純作為紀錄使用。需釐清轉播者的法律責任。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一般侵權行為責任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轉播者雖非原始發言者,但其轉播行為若造成他人權利受損,應可能成立侵權行為。

  2. 人格權侵害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轉播行為若導致他人名譽受損,應可能需負擔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責任。

二、法律責任之判斷要素

  1. 故意過失之認定
  • 轉播者是否知悉內容可能涉及違法
  • 轉播者對於言論真實性之注意義務
  • 單純轉播是否構成過失行為
  1. 損害與因果關係
  • 轉播行為與損害之間的關聯性
  • 原始發言者與轉播者責任之區分

參、處理建議

  1. 即時處理建議
  • 若發現轉播內容可能涉及違法,應立即停止轉播
  • 保存相關證據以釐清責任歸屬
  • 必要時移除已轉播之內容
  1. 預防性建議
  • 建立基本的內容審核機制
  • 轉播前評估內容合法性
  • 考慮加註免責聲明

肆、結論

考量本案轉播行為可能涉及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及第195條人格權侵害之責任,建議轉播者:

  1. 審慎評估轉播內容之適法性
  2. 建立基本的內容審核機制
  3. 若已造成損害,應考慮採取補救措施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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