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在進行左迴轉時與後方來車發生碰撞,雙方當事人離開現場後才報警備案。案件涉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及損害賠償問題。
依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案當事人進行左迴轉時未充分注意後方來車,應有過失。
依民法第217條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後方來車若未保持安全距離或未注意前車動態,可能構成與有過失。
違規左迴轉行為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處罰。
離開事故現場未即時報案,可能影響事故責任認定及保險理賠。
考量本案當事人有違規左迴轉之行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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