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簡述:我騎機車直行,對方騎機車從我的右後方撞上我的車輛與小腿,導致我的車殼被扯掉,而他自己則因此自摔。初判表顯示我們都有責任,我是「直行車應注意而未注意」,對方是「轉彎車未注意後方來車」。 車損狀況:對方車輛幾乎無車損,而我的機車有車殼損傷,維修費用新台幣2,800元並有單據。 目前狀況:對方提告我過失傷害,並要求五萬元賠償才會撤告。我認為這個金額不合理,且對方沒有提供任何單據。我雖然在筆錄中有提到自己有受傷,但當時沒有去驗傷,現在也沒有驗傷證明。 核心問題:根據我所補充的細節,對方是從右後方撞擊我,且他幾乎無車損,而我有實際維修費用。這些證據是否代表他的肇事責任比初判表顯示的更重?面對這種情況,我下一步該怎麼做對我比較有利?是應該反告、和對方談判、申請調解,還是讓案件進入司法程序?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案應考量:
依刑法第284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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