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人之山坡地遭他人傾倒有害廢棄物,涉及水土保持法及廢棄物清理法等相關法律責任之認定。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實際傾倒廢棄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關於土地所有權人不知情之情形,應不構成刑事責任,但仍需配合主管機關進行環境改善。
考量土地所有權人若知情,可能涉及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及水土保持法第32條之刑事責任,建議應立即停止允許他人傾倒廢棄物之行為,並進行通報及改善。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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