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詢問 我有一個保單是97年自己買的,後來108年因為先生投入保險職場,要保人改程先生可以打折,所以改成先生,我本人變成被保人(可是保費一直都是我本人繳款)。 因為先生後來有債務關係,我這個保單112年12月被強制解約。 但是因為我眼睛約在105年黃斑部病變,後面再保的保險都不會理賠眼睛,所以原本這份保單渡我來說很重要,我想詢問我應該怎麼做?
依保險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要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本案中,雖然實際繳納保費者為當事人,但因要保人已變更為其配偶,保單權利義務應歸屬於配偶。
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1項規定:「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執行法院應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保單解約金應屬債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強制執行程序若合法進行,其解約效力應已生效。
依保險法第105條規定,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需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本案雖有當事人同意變更要保人,但因保費實際由當事人支付,可能存在爭議空間。
考量本案涉及強制執行效力,建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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