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10-15

保單遭債權人強制解約之理賠權益爭議

你好,我想詢問 我有一個保單是97年自己買的,後來108年因為先生投入保險職場,要保人改程先生可以打折,所以改成先生,我本人變成被保人(可是保費一直都是我本人繳款)。 因為先生後來有債務關係,我這個保單112年12月被強制解約。 但是因為我眼睛約在105年黃斑部病變,後面再保的保險都不會理賠眼睛,所以原本這份保單渡我來說很重要,我想詢問我應該怎麼做?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當事人於97年投保保單,原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
  2. 108年因配偶從事保險業務,為取得優惠將要保人變更為配偶,當事人改為被保險人
  3. 保費持續由當事人本人繳納
  4. 112年12月因配偶債務問題,保單遭強制解約
  5. 當事人於105年罹患黃斑部病變,此後投保新保單均不保障眼疾

貳、法律分析

一、保險契約關係

依保險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要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本案中,雖然實際繳納保費者為當事人,但因要保人已變更為其配偶,保單權利義務應歸屬於配偶。

二、強制執行效力

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1項規定:「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執行法院應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保單解約金應屬債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強制執行程序若合法進行,其解約效力應已生效。

三、保險利益關係

依保險法第105條規定,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需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本案雖有當事人同意變更要保人,但因保費實際由當事人支付,可能存在爭議空間。

參、處理建議

  1. 短期處理方案
  • 建議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說明保費實際支付情況
  • 可嘗試與債權人協商,探討保留保單可能性
  • 考慮與配偶商議籌措款項贖回保單
  1. 長期規劃建議
  • 評估其他保險產品替代方案
  • 與保險公司協商特殊承保方案
  • 建議未來投保時以本人為要保人

肆、結論

考量本案涉及強制執行效力,建議當事人:

  1. 保存相關保費支付證明文件
  2. 尋求專業保險顧問協助規劃替代保障方案
  3. 必要時諮詢專業律師,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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