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機車騎士直行大路要右轉進無交通號誌的小巷路口處有斑馬線 有查看有無行人後打方向燈減速通過 過班馬線後撞到突然跑出來沒走斑馬線的行人 當天晚上有下雨 請問這樣肇責怎麼分
您是一位機車騎士,在下雨的夜晚,直行大路準備右轉進入無交通號誌的小巷。路口設有斑馬線,您表示有查看有無行人、打方向燈並減速通過。在通過斑馬線後,撞到一位突然跑出來且未走斑馬線的行人。您想了解此事故的肇事責任應如何分配。
本案涉及機車與行人交通事故,可能牽涉民事賠償責任、刑事過失傷害責任,以及雙方可能面臨的行政罰鍰。
關於民事賠償,主要依據《民法》侵權行為相關規定。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此外,《民法》第191條之2規定,汽車、機車或其他動力車輛駕駛人,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駕駛人能證明其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本案中,您作為機車駕駛人,即使有查看、打方向燈及減速,仍應注意車前狀況並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尤其在夜間、下雨且轉彎進入巷道時,駕駛人應有更高之注意義務。然而,行人未依規定使用斑馬線,且「突然跑出」,此行為應屬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1項第3款「行人在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不依規定穿越道路」之規定,且其突然跑出之行為,亦可能構成《民法》第217條所稱之「與有過失」。
因此,本案的民事賠償責任,應屬雙方均有過失,法院或調解委員會在認定賠償金額時,會依據雙方過失程度比例來分擔損害,即所謂的「過失相抵」。行人未走斑馬線且突然跑出,應會被認定有相當程度的過失,進而減輕您的賠償責任。
若行人因此事故受有傷害,您可能涉及《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過失傷害罪的成立,需證明您在駕駛過程中存在「過失」,即未盡到應注意且能注意之義務,導致行人受傷。
然而,本案中行人未依規定穿越道路且突然跑出,此一事實應屬對您有利之抗辯。若能證明您已盡到合理之注意義務,且事故發生主要係因行人突然衝出所致,導致您反應不及而無法避免,則您成立過失傷害罪的可能性應會降低。檢察官或法官在判斷時,會綜合考量雙方行為、路況、天候等所有客觀事實,來判斷您的過失程度。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
本案應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之適用。
本案關於機車右轉撞及未走斑馬線行人,應屬雙方均有過失之交通事故。您作為機車駕駛人,可能涉及民事賠償責任及刑事過失傷害責任,但因行人未依規定穿越道路且突然跑出,其過失程度應屬重大,將會大幅減輕您的賠償責任及刑事責任成立的可能性。建議您積極配合調查、蒐集證據,並透過調解程序處理,若有必要,應尋求專業律師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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