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未成年子女扶養權爭取諮詢

我與先生結婚1年 近期因先生有想離婚的需求 但因為小孩現在最主要是我娘家在照顧 先生開早餐店的長期每天都很晚才回家小孩也沒什麼在照顧 休假都只往店裡或者都顧著自己都沒有抽空時間陪小孩 小孩現在才剛要滿一歲我要怎麼爭取扶養權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與先生結婚約一年,目前先生有離婚意願。您提到小孩目前將滿一歲,主要由您的娘家協助照顧,而先生因經營早餐店,長期晚歸且較少參與小孩的照顧,休假時間也多用於店務或個人事務,較少陪伴小孩。您想了解在此情況下,應如何爭取未成年子女的扶養權。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本案主要涉及民法中關於離婚及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俗稱扶養權或監護權)的相關規定。

  1. 關於離婚:

    • 若您與先生對於離婚及相關條件(如子女扶養、扶養費、財產分配等)能達成共識,則可依《民法》第1049條、第1050條規定,簽署書面離婚協議並有兩位以上證人簽名,向戶政機關辦理協議離婚。此為最簡便的方式。
    • 若無法達成共識,先生或您可能需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向法院訴請裁判離婚。不過,您目前所述事實主要聚焦於子女照顧,並未明確指出符合裁判離婚的事由(例如:重婚、惡意遺棄、不堪同居之虐待等)。
  2. 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扶養權)及扶養費:

    • 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應由雙方協議定之。若協議不成,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 法院在酌定時,應依《民法》第1055條之1所列的「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審酌一切情狀,特別是下列事項:
      • 子女之年齡、性別、健康、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您的小孩目前將滿一歲,年齡尚幼,通常會傾向由主要照顧者繼續照顧,以維持生活穩定性。
      • 父母之年齡、健康、經濟能力、職業、品行、生活狀況及有無照顧子女之意願或能力: 您提到先生因工作關係較少照顧小孩,且休假時間多用於店務或個人事務,這應會是法院考量先生照顧意願與能力的重要因素。而您娘家協助照顧,顯示您有穩定的支持系統來照顧小孩。
      • 父母對於子女之教養計畫: 您可以提出具體的教養計畫,說明如何提供小孩穩定的成長環境。
      • 父母有無不適任之行為: 目前所述事實並無此類情形。
      • 子女與父母或其他人(如祖父母)之互動狀況: 小孩目前主要由您娘家照顧,顯示與您及您娘家成員有較密切的互動。
    • 事實涵攝: 根據您所述,小孩目前主要由您娘家協助照顧,且先生因工作及個人時間安排,較少參與小孩的照顧。在法院判斷時,您作為主要照顧者(即使有娘家協助)的角色,以及先生較為缺乏的照顧事實,應會是法院認定「子女最佳利益」的重要考量因素,可能有利於您爭取到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
    • 扶養費: 依《民法》第1116條之2及第1119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免除。因此,即使您取得扶養權,先生仍應負擔部分扶養費用。扶養費的金額會依雙方經濟能力、子女實際需求及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各地區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等因素綜合判斷。
    • 探視權: 依《民法》第1055條之2規定,法院為子女之最佳利益,於酌定或改定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時,得酌定或改定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即使您取得扶養權,先生通常仍會保有探視小孩的權利,法院會酌定適當的探視方式。

二、刑事責任

本案依目前所述事實,應無涉及刑事責任之情形。

三、行政責任

本案依目前所述事實,應無涉及行政責任之情形。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本案依目前所述事實,應無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之情形。

參、處理建議

  1. 蒐集證據: 建議您開始蒐集先生較少照顧小孩的相關證據,例如: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關於先生晚歸、不照顧小孩的對話)、照片、影片、以及您娘家成員可作為證人的證詞等,以證明您是主要照顧者,且先生較少參與照顧。
  2. 嘗試協議: 建議您先與先生理性溝通,嘗試就離婚、小孩扶養權、扶養費及探視權等事項達成協議。若能協議成功,可避免冗長的訴訟程序。
  3. 聲請調解: 若協議不成,您可以向法院聲請家事調解,由調解委員協助雙方溝通,尋求共識。調解程序通常較訴訟程序彈性且費用較低。
  4. 訴請法院酌定: 若調解仍無法達成共識,您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在訴訟中,您應強調您作為主要照顧者的事實,以及先生較少參與照顧的情形,並提出有利於子女最佳利益的教養計畫。
  5. 諮詢專業律師: 由於離婚及子女扶養權的爭取涉及複雜的法律程序和事實認定,強烈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由律師根據您的具體情況提供更詳細的法律分析、協助蒐集證據,並代理您進行協商、調解或訴訟。

肆、結論

關於您與先生離婚後未成年子女扶養權的爭取,本案主要涉及民法中關於離婚及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的規定。法院在判斷時,將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最高指導原則,您作為小孩主要照顧者的事實,以及先生較少參與照顧的情形,應會是法院考量的重要因素,可能有利於您爭取到扶養權。建議您積極蒐集證據,並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及子女的最佳利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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