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偵查階段曾簽署行政告誡,現已收到法院開庭通知,將於26號出庭,被指控涉犯《洗錢防制法》相關罪名。您表示自己也是受害者,是被詐騙集團所騙。
本案主要涉及刑事責任,但若您的銀行帳戶被詐騙集團利用,導致其他被害人受有損害,則被害人可能依據《民法》向您請求損害賠償,例如不當得利返還或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院會審酌您在提供帳戶時是否有過失,以及您對於帳戶被用於不法用途的認知程度。
《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人頭帳戶罪): 本案若經檢察官認定您有將自己或他人之帳戶、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之行為,且該帳戶被用於詐騙或洗錢活動,則可能涉及《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所定之「人頭帳戶罪」。此罪名旨在處罰提供帳戶供他人不法使用之行為,即便您聲稱是被騙,檢察官仍可能認為您在提供帳戶時有過失或輕率,而構成此罪。此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4條(一般洗錢罪): 若檢察官進一步認定您有參與洗錢犯行之故意,例如明知或可得而知該款項為不法所得,仍協助轉移或隱匿,則可能涉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一般洗錢罪」。此罪名之刑責較重,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 本案若涉及詐騙集團利用您的帳戶進行詐騙,您亦可能被檢察官認定為《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法院會審酌您是否明知或可得而知您的行為會幫助詐騙集團實施詐騙,若有幫助詐欺之故意,則可能成立此罪。
「被騙」之抗辯: 您提及自己亦是「被騙」,此為重要的抗辯事由。若您能證明您是在不知情或受詐騙的情況下提供帳戶,且無協助洗錢或詐欺之故意,則可能不成立相關罪名。法院或檢察官將會審酌您提供帳戶的動機、過程、是否收取對價、以及您對於帳戶用途的認知程度等事實,以判斷您是否具有犯罪故意或過失。
您提及曾簽署「行政告誡」,此為《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3項所定之行政處分,通常針對首次提供帳戶且情節輕微者。然而,此告誡並不排除後續刑事偵查與起訴的可能性。此外,若您的銀行帳戶因涉案而被列為警示帳戶,則會影響您未來金融交易,此亦屬行政管制措施。
目前看來,主要涉及《洗錢防制法》及《刑法》詐欺罪章,暫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您簽署行政告誡後,因涉嫌《洗錢防制法》而將開庭一事,本案可能涉及《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人頭帳戶罪)或第14條(一般洗錢罪),甚至《刑法》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由於您主張自己亦是受害者,此為重要的抗辯事由,但需有充分證據支持。強烈建議您立即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並積極蒐集有利證據,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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