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6-03-24

借貸契約書法律風險評估與建議

這份合約有沒有問題 借貸契約書 甲方:可勁 乙方:葉定凱 茲因甲方有借貸需求,經全體股東(江蕎蓁 出資30%,吳依蒨 出資40%,葉定凱 出資30%)決議後同意,向乙方借款,為免口說無憑,特立此借貸契約書以為信守: 一、 甲方向乙方借款(如附件一),乙方已將全部款項分次以轉帳或現金方式給付甲方完畢。 二、 雖雙方未約定清償確實日期,但乙方得隨時要求甲方清償上開借款。 三、 若乙方提出清償要求時,甲方需於乙方提出要求後二個月內清償完畢,如屆期未履行,借款人願就本借款之本金、違約金,逕受法院強制執行,絕無異議。 四、 若乙方要求甲方清償上開借款,但甲方無力償還時,甲方之股東願以連帶保證人身分依持股比例(江蕎蓁 負擔債權比例30%,吳依蒨 負擔債權比例40%)進行清償。如逾期未清償產生之懲罰性違約金,亦由甲方之股東依持股比例(江蕎蓁 負擔違約金比例30%,吳依蒨 負擔違約金比例40%)進行支付。 五、 其他約定事項: (一) 利息: □約定利息,甲方於清償前,應給付乙方年息 %之利息。 ■不約定利息。 (二) 違約金: ■若逾期未清償,應額外給付借款金額10%之懲罰性違約金。 □不約定懲罰性違約金。 六、 本契約書一式四份,由雙方及保證人各執一份為憑。 立契約書人 甲方:可勁商行 法定代理人:葉定凱 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 電話: 地址: 甲方股東:吳依蒨 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 電話: 地址: 甲方股東:江蕎蓁 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 電話: 地址: 甲方連帶保證人: 吳依蒨 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 電話: 地址: 甲方連帶保證人: 江蕎蓁 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 電話: 地址: 乙方:葉定凱 身分證字號: 電話: 地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 一 日期 借款金額 歸還金額 用途 借款人 確認人 確認人 2024.09.15 NT$121,525 公司營運 2024.10.25 NT$275,000 公司營運 2024.11.22 NT$100,000 公司營運 2024.12.24 NT$300,000 公司營運 2025.01.21 NT$70,000 公司營運 2025.02.25 NT$30,000 公司營運 2025.03.20 NT$240,000 公司營運 2025.05.23 NT$100,000 公司營運 2025.06.23 NT$220,000 公司營運 2025.07.23 NT$30,000 公司營運 2025.08.25 NT$50,000 公司營運 2025.09.23 NT$220,000 公司營運 2025.10.23 NT$150,000 公司營運 2025.11.24 NT$320,000 公司營運 2025.12.25 NT$370,710 公司營運 2026.02.26 NT$131,679 公司營運 借貸契約書 甲方:可勁商行 乙方:葉定凱 茲因甲方有借貸需求,經全體股東(江蕎蓁 出資30%,吳依蒨 出資40%,葉定凱 出資30%)決議後同意,向乙方借款,為免口說無憑,特立此借貸契約書以為信守: 一、 甲方向乙方借款(如附件一),乙方已將全部款項分次以轉帳或現金方式給付甲方完畢。 二、 雖雙方未約定清償確實日期,但乙方得隨時要求甲方清償上開借款。 三、 若乙方提出清償要求時,甲方需於乙方提出要求後二個月內清償完畢,如屆期未履行,借款人願就本借款之本金、違約金,逕受法院強制執行,絕無異議。 四、 若乙方要求甲方清償上開借款,但甲方無力償還時,甲方之股東願以連帶保證人身分依持股比例(江蕎蓁 負擔債權比例30%,吳依蒨 負擔債權比例40%)進行清償。如逾期未清償產生之懲罰性違約金,亦由甲方之股東依持股比例(江蕎蓁 負擔違約金比例30%,吳依蒨 負擔違約金比例40%)進行支付。 五、 其他約定事項: (一) 利息: □約定利息,甲方於清償前,應給付乙方年息 %之利息。 ■不約定利息。 (二) 違約金: ■若逾期未清償,應額外給付借款金額10%之懲罰性違約金。 □不約定懲罰性違約金。 六、 本契約書一式四份,由雙方及保證人各執一份為憑。 立契約書人 甲方:可勁商行 法定代理人:葉定凱 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91570606/ 電話: 地址: 甲方股東:吳依蒨 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C221154062 電話: 地址: 甲方股東:江蕎蓁 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L223735295 電話: 地址: 甲方連帶保證人: 吳依蒨 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C221154062 電話: 地址: 甲方連帶保證人: 江蕎蓁 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L223735295 電話: 地址: 乙方:葉定凱 身分證字號: 電話: 地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 一 日期 借款金額 歸還金額 用途 借款人 確認人 確認人 2024.09.15 NT$121,525 公司營運 2024.10.25 NT$275,000 公司營運 2024.11.22 NT$100,000 公司營運 2024.12.24 NT$300,000 公司營運 2025.01.21 NT$70,000 公司營運 2025.02.25 NT$30,000 公司營運 2025.03.20 NT$240,000 公司營運 2025.05.23 NT$100,000 公司營運 2025.06.23 NT$220,000 公司營運 2025.07.23 NT$30,000 公司營運 2025.08.25 NT$50,000 公司營運 2025.09.23 NT$220,000 公司營運 2025.10.23 NT$150,000 公司營運 2025.11.24 NT$320,000 公司營運 2025.12.25 NT$370,710 公司營運 2026.02.26 NT$131,679 公司營運 你能做什麼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一份由「可勁商行」(甲方)向葉定凱(乙方)借款的借貸契約書。契約內容顯示,可勁商行因有借貸需求,經其「全體股東」(江蕎蓁、吳依蒨、葉定凱)決議後向葉定凱借款。借款總額依附件一所列,已分次給付完畢。契約未約定清償日期,但乙方得隨時要求甲方於兩個月內清償。若屆期未清償,甲方願就本金及違約金逕受法院強制執行。此外,若甲方無力償還,甲方之股東(江蕎蓁、吳依蒨)願以連帶保證人身分,依其持股比例負擔清償責任及懲罰性違約金。契約約定不計利息,但逾期未清償需額外給付借款金額10%之懲罰性違約金。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借貸契約之成立與效力: 本契約書已明確記載借貸雙方、借款金額、款項交付及清償條件等要素,應屬民法第474條所定之「消費借貸」契約,原則上應屬有效成立。乙方已將款項給付甲方完畢,故甲方(可勁商行)即負有清償借款本金之義務。

  2. 可勁商行之法律性質與責任: 「可勁商行」為商號,依我國法律,商號通常指獨資或合夥組織,不具獨立之法人格。契約中提及「全體股東(江蕎蓁 出資30%,吳依蒨 出資40%,葉定凱 出資30%)決議後同意」,此用語雖類似公司股東,但若可勁商行登記為合夥組織,則葉定凱、江蕎蓁、吳依蒨三人應屬合夥人。依民法第681條規定,合夥之債務,合夥人應負連帶責任。因此,無論契約有無特別約定,合夥人均應對商行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3. 清償義務與期限: 契約第二條約定「雖雙方未約定清償確實日期,但乙方得隨時要求甲方清償上開借款」,此為不定期限之借貸。依民法第478條規定,未定返還期限者,貸與人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本契約則約定「乙方提出清償要求時,甲方需於乙方提出要求後二個月內清償完畢」,此為雙方合意之清償期限,應屬有效。

  4. 連帶保證責任: 契約第四條約定「甲方之股東願以連帶保證人身分依持股比例(江蕎蓁 負擔債權比例30%,吳依蒨 負擔債權比例40%)進行清償」。江蕎蓁與吳依蒨明確簽署為「甲方連帶保證人」,依民法第739條規定,保證人於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連帶保證人依民法第272條準用連帶債務之規定,債權人得向任何一位連帶保證人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然而,此處約定「依持股比例...進行清償」可能產生疑義。若解釋為連帶保證人對債權人僅負擔其比例之責任,則與一般連帶保證之意涵有所不同;若解釋為連帶保證人對債權人仍負全部責任,而該比例僅為其內部求償之約定,則較符合連帶保證之精神。為避免爭議,建議應明確約定此比例究係對外責任之限制,抑或僅為內部求償之約定。

  5. 違約金約定: 契約第五條第二款約定「若逾期未清償,應額外給付借款金額10%之懲罰性違約金」。依民法第250條規定,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此處約定為「懲罰性違約金」,其目的在於懲罰違約行為,並非損害賠償之預定。然而,依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本案約定借款金額10%作為懲罰性違約金,若借款金額龐大,法院仍可能審酌個案情況予以酌減。

  6. 逕受強制執行約款之效力: 契約第三條約定「借款人願就本借款之本金、違約金,逕受法院強制執行,絕無異議」。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4款規定,僅有經公證法規定作成之公證書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始得為強制執行名義。因此,若本借貸契約書未經公證人公證,此「逕受強制執行」約款原則上不具直接強制執行之效力,債權人仍需先取得法院之確定判決、支付命令或其他執行名義,方能聲請強制執行。

  7. 葉定凱身兼借貸雙方代表之情形: 葉定凱同時為甲方(可勁商行)之「法定代理人」及乙方(貸與人),此種情形在法律上稱為「自己代理」。依民法第106條規定,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為法律行為,亦不得兼為他方代理人。然而,本案契約載明「經全體股東...決議後同意」,若此決議係經所有合夥人(包括葉定凱、江蕎蓁、吳依蒨)同意,則可視為已獲本人(可勁商行)之許諾,應不影響契約效力。但仍建議應有明確的內部決議文件佐證。

二、刑事責任

本契約內容主要涉及民事借貸關係,並無明顯證據顯示有詐欺、背信或其他刑事不法情事。若無其他隱匿事實或虛偽陳述,應不致涉及刑事責任。

三、行政責任

本借貸契約書本身不直接涉及行政法規之責任。然而,若可勁商行之經營涉及特定行業法規,則應遵守相關規定。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無明顯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參、處理建議

  1. 補齊契約資訊:建議務必將契約書中所有空白欄位(如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電話、地址、簽約日期)填寫完整,以確保契約當事人身份明確,避免日後爭議及利於權利行使。

  2. 釐清可勁商行之法律性質:建議確認「可勁商行」究係獨資或合夥組織,並明確其負責人或合夥人身份。若為合夥,則合夥人對商行債務本即負連帶責任,此有助於理解契約中「股東」及「連帶保證人」條款之意義。

  3. 辦理契約公證:若希望「逕受法院強制執行」條款能直接產生法律效力,建議將本借貸契約書送請公證人辦理公證,並於公證書中載明債務人應逕受強制執行之意旨。如此一來,未來若債務人未依約清償,債權人即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省去訴訟程序。

  4. 明確連帶保證責任之範圍:為避免「依持股比例...進行清償」之約定產生爭議,建議明確補充約定該比例究係指連帶保證人對債權人僅負擔其比例之責任,抑或僅為連帶保證人之間內部求償之比例。若欲確保債權人可向任一連帶保證人請求全部債務,則應明確約定該比例僅為內部求償之約定。

  5. 審酌違約金之合理性:雖然契約已約定10%之懲罰性違約金,但仍應留意法院可能依職權酌減過高之違約金。建議在約定違約金時,可考量其合理性及與損害之關聯性。

  6. 葉定凱角色之內部決議文件:由於葉定凱身兼借貸雙方代表,為避免日後爭議,建議可勁商行內部應有更明確且完整的決議文件,載明全體合夥人(或股東)對於此借貸行為及葉定凱代表商行簽約之同意,以強化契約之正當性。

肆、結論

本借貸契約書在民事上應屬有效成立,甲方(可勁商行)及其合夥人(若為合夥組織)應負清償義務,江蕎蓁與吳依蒨亦應負連帶保證責任。然而,契約中關於「逕受強制執行」條款之效力、連帶保證責任比例之解釋,以及違約金可能被酌減等處,仍存在潛在法律風險。建議應補齊契約資訊、考慮辦理公證,並明確相關條款之意涵,以確保各方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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