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因過去在未成年時期簽訂的購買協議,現在面臨強制執行程序,欲提出異議,並詢問是否能以當時為未成年人,導致合約不成立為由,作為異議的依據。
本案主要涉及民法上關於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法律行為的效力,以及強制執行法上債務人異議之訴的相關規定。
未成年人簽訂契約的效力:
強制執行異議之訴:
事實涵攝:
本案情境主要涉及民事契約效力問題,通常不直接牽涉刑事責任。除非簽約過程中有涉及詐欺、偽造文書等犯罪行為,否則應無刑事責任問題。
本案情境不涉及行政法規的適用,故無行政責任問題。
本案情境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的適用。
關於您被申請強制執行,欲以未成年時簽訂的購買協議未生效力為由提出異議,此主張應屬有據。依據民法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所訂立的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承認始生效力。若該協議從未經承認,則應屬不生效力,您便可能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主張執行名義所載之債權不存在。建議您儘速蒐集相關證據,並諮詢專業律師,以利提起訴訟並維護您的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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