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濫用個資跟蹤客戶法律責任

若私人企業員工利用公司系統查詢客戶個資及行程,且利用此資訊前往特定地點「堵」客戶,並在後續於該客戶社群留言自曝是特地查好資訊才前往迎接。因為無正當理由利用公司資源查詢他人個資並造成當事人心生恐懼,此舉除了個資法第41條以外,是否有其他刑法/民法可提告該人員或公司?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私人企業員工利用公司系統查詢客戶個人資料及行程,並據此資訊前往特定地點「堵」客戶,後續更於社群媒體自曝其行為,導致客戶心生恐懼。客戶欲了解除《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外,是否尚有其他民事或刑事責任可追究該員工及公司。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本案員工未經客戶同意,擅自查詢並利用客戶個資及行程,已侵害客戶的隱私權及個人資料自主權。此行為應屬民法上的侵權行為,客戶得向該員工及公司請求損害賠償:

  1. 員工之侵權責任

    •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員工無正當理由利用公司資源查詢客戶個資並加以利用,應屬故意侵害客戶之隱私權及個人資料權益。
    • 客戶因員工之行為心生恐懼,精神上應屬遭受痛苦,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相當之精神慰撫金。
  2. 公司之連帶責任

    • 僱用人責任: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案員工係利用公司系統查詢客戶個資,應屬執行職務之機會或與職務有關之行為,故公司應與該員工負連帶賠償責任。除非公司能證明其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方得免責,但實務上公司要免責之門檻甚高。
    • 個資法上之責任: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規定,非公務機關(即公司)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受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若公司未能證明其已善盡個人資料保護之管理責任,亦應對客戶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刑事責任

  1. 個人資料保護法

    •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19條(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及法定要件)或第20條第1項(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內為之)規定,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本案員工利用公司系統查詢客戶個資並加以利用,顯非正當目的,且造成客戶心生恐懼,應屬足生損害於他人,故可能成立此罪。
  2. 刑法

    • 恐嚇危害安全罪:依《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本案員工「堵」客戶並自曝行為,若其言語或舉動已達使客戶心生畏懼,認為其生命、身體、自由等可能受到侵害,則可能涉及此罪。但若僅是造成不適或騷擾,恐嚇罪之構成要件門檻較高,需視具體情節判斷。

三、行政責任

  1. 個人資料保護法
    •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7條規定,非公務機關(公司)違反第19條(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或第20條第1項(個人資料之利用)規定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若公司未能證明其已採取適當之安全維護措施,導致員工濫用個資,主管機關應屬得對公司處以行政罰鍰。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1. 跟蹤騷擾防制法
    • 本案員工利用客戶個資及行程前往「堵」客戶,並在社群留言自曝,使客戶心生恐懼,此行為應屬《跟蹤騷擾防制法》所規範之跟蹤騷擾行為。該法第3條定義跟蹤騷擾行為為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使之感受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雖然本案行為不一定與「性或性別」有關,但該法第4條列舉之跟蹤騷擾行為類型包含「知悉特定人行蹤」及「對特定人為騷擾」,本案行為應屬符合。
    • 依該法第18條規定,行為人有跟蹤騷擾行為,經警察機關書面告誡後,再為跟蹤騷擾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若行為人違反保護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因此,客戶可向警方報案,請求啟動跟蹤騷擾防制程序,若員工經告誡後仍持續為之,則可能面臨刑事責任。

參、處理建議

  1. 蒐集證據:建議客戶應盡可能蒐集所有相關證據,包括員工查詢個資的證據(若可取得)、前往「堵」客戶的時間地點、社群留言截圖、以及任何能證明心生恐懼的紀錄(如就醫紀錄、與親友對話紀錄等)。
  2. 向公司申訴:客戶可正式向該公司提出申訴,要求公司調查並處理該員工之不當行為,並要求公司說明其個資保護措施。
  3. 向主管機關檢舉:客戶可向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主管機關(如國家發展委員會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舉該公司及員工違反個資法之行為,請求主管機關介入調查並裁罰。
  4. 報警處理:客戶可向警察機關報案,主張員工行為已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刑事責任,並請求警方依《跟蹤騷擾防制法》啟動調查及告誡程序。
  5. 提起民事訴訟:客戶可委請律師,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該員工及公司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及其他損害。

肆、結論

關於員工利用公司系統濫用客戶個資並進行跟蹤騷擾之行為,應屬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刑事及行政責任,並可能涉及《刑法》恐嚇危害安全罪及《跟蹤騷擾防制法》之刑事責任。在民事方面,該員工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而公司亦應依《民法》僱用人責任及《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負連帶賠償責任。建議客戶積極蒐證並循上述途徑主張權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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