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全責 我方初判表沒有任何肇事責任 現在對方住院七天 提出高達83萬多的求償 其中精神損失就高達50萬元 要告我們過失傷害
您好,根據您的描述,您在一次交通事故中,經初步分析研判表(初判表)認定我方沒有任何肇事責任,而對方為全責。然而,對方因住院七天,向您提出高達新台幣83萬多元的求償,其中包含50萬元精神慰撫金,並揚言要對您提告過失傷害。
本案若依初判表認定我方沒有任何肇事責任,而對方為全責,則我方應不負擔對方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依據我國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由於初判表已認定我方無肇事責任,即表示我方在本次事故中應無過失,因此,對方所提出的醫療費用、精神慰撫金等損害賠償請求,應無法向我方主張。
關於對方揚言提告「過失傷害」部分,依據我國刑法第284條第1項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才可能成立過失傷害罪。過失傷害罪的成立,同樣以「過失」為前提。若初判表已明確指出我方沒有任何肇事責任,則我方應無過失可言,因此,對方對我方提告過失傷害罪,應不成立。
本案主要涉及民事與刑事責任,並無直接的行政責任問題。交通事故的初步分析研判表(初判表)屬於行政機關(警察單位)的初步判斷,雖然不具備最終的法律拘束力,但通常是法院或檢察官判斷肇事責任的重要參考依據。
本案目前應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您所遭遇的車禍事件,若經初步分析研判表認定我方確實沒有任何肇事責任,則我方應不負擔對方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亦不應成立過失傷害罪。建議您堅定立場,妥善保存證據,並在必要時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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