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以下稱甲方、乙方)婚後房產爭議: 乙方為借款人 ,甲方為一般保證人及以持分擔保; 產權持分雙方共有; 雙方已離婚而房子由乙方居住使用,離婚時無特別約定離婚後房貸分擔, 乙方突停繳後經銀行催繳時即搬離,後續銀行申請法拍也取得裁定; 現況銀行已以裁定啟動法拍執行尚未查封。 問題1、當初甲方出資頭期款及手續費用而乙方出資家具家電,相對的所有出資是有共識應屬於家庭生活共同費用,而現況雙方因離婚撕破臉!乙方認為家電家具為其出資就是屬於其的並搬走,那乙方已搬走的部分有無法律問題?乙方未溝通即搬走那剩餘物品甲方也搬走有無法律問題? 問題2、購屋時雙方共識分擔購屋初期之費用,則現在乙方若以收據發票主張出資為其,而甲方搬走有法律責任,甲方可以如何主張無違法? 問題3、乙方離婚後認定出資為其所以物品歸屬其,甲方應如何主張為夫妻共有,因離婚時未就房子及物品類有協議
本案涉及一對已離婚夫妻(甲方、乙方)婚後共同購置房產及家庭物品的爭議。房屋由雙方共有,乙方為借款人,甲方為一般保證人並以持分擔保。離婚時未就房貸分擔及物品歸屬有特別約定。乙方於離婚後停繳房貸並搬離,導致銀行啟動法拍程序。雙方對於婚後出資購置的家具家電等物品所有權產生爭執,乙方已搬走部分物品,甲方詢問其權利主張及搬走剩餘物品的法律風險。
房屋部分(房貸與法拍)
動產部分(家具家電等物品)
本案應不涉及行政責任。
本案應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房屋部分:
動產部分:
關於雙方離婚後之房產與動產爭議,房屋部分因乙方停繳房貸導致法拍,甲方作為保證人及共同所有權人,應積極了解法拍進度並評估向乙方主張損害賠償或不當得利。動產部分,因離婚時未協議,甲方得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並應蒐集證據證明物品所有權。在未釐清所有權前,甲方搬走剩餘物品可能涉及法律風險。建議甲方應優先透過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則應循法律途徑,提起剩餘財產分配訴訟,並視情況考慮民事損害賠償或返還物品之訴訟,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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