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諮詢被持續騷擾與恐嚇取財討債相關問題。 我與對方過去是國小同學,期間曾有互動與往來,但目前已無聯絡。近期對方與其家人持續以電話、訊息聯絡我,甚至到我上課地點找人,也有提到我的孩子,讓我感到壓力與害怕。 對方目前主張一些金錢相關爭議,但我認為雙方認知並不一致,且對方的聯絡方式已影響我的生活與工作。對方家人打電話來謾罵、一天打多通電話、到我家以及上課地點找人、甚至我封鎖他的家人,他家人還用不知名號碼繼續傳帶有羞辱、貶低與情緒威嚇意味的訊息內容,包含提及我剛已故的父親,表示「看到女兒的行為會死不瞑目」等言語,使我感到極大心理壓力與不安。並且傳她自己的私人帳戶要我匯款50萬給她。 我認為這已超出一般溝通範圍,對我的情緒、生活與工作造成影響,因此希望了解他們是否涉及騷擾、妨害安寧或其他法律問題。 我應如何保留證據與保護自己? 是否可以正式要求對方停止騷擾? 若對方持續聯絡工作場所或提及孩子,我可以如何處理? 我是單親媽媽,是否有可申請的法律扶助或社福資源? 目前我有保留訊息、通話紀錄與部分截圖。 謝謝回覆。
您與國小同學因金錢爭議,近期遭對方及其家人持續以電話、訊息騷擾,甚至到您上課地點找人,並提及您的孩子。對方家人曾以帶有羞辱、貶低、情緒威嚇的訊息內容(包含提及您已故父親),要求您匯款新臺幣50萬元至其私人帳戶。這些行為已嚴重影響您的生活與工作,並造成極大心理壓力與不安。您目前已保留部分訊息、通話紀錄與截圖,希望了解相關法律責任與處理方式。
對方及其家人持續的騷擾、謾罵、到場找人、提及已故父親等行為,可能已侵害您的隱私權、名譽權及其他人格法益,導致您精神上受到痛苦。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195條第1項規定,您應可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包含精神慰撫金。
若對方及其家人之行為符合《跟蹤騷擾防制法》所定之跟蹤騷擾行為,您可向警察機關報案。警察機關在受理後,應會進行調查,並得依同法第5條規定,對行為人發出書面告誡。若行為人經告誡後二年內再犯,警察機關得向法院聲請核發保護令。
本案主要涉及《跟蹤騷擾防制法》之適用,該法提供了一套針對跟蹤騷擾行為的預防與處罰機制,包括書面告誡與保護令的聲請。
關於對方及其家人持續騷擾、恐嚇取財之行為,可能涉及民事上侵害人格權,以及刑事上恐嚇取財罪、強制罪、跟蹤騷擾罪等。建議您應積極保全證據,並考慮透過律師發函要求停止騷擾,必要時向警方報案或聲請保護令,以維護自身權益。同時,您亦可尋求法律扶助與社福資源的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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