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異,法院判一人照顧一個小孩而扶養費各自負擔。 現況有不同, 對方年所得近90萬並將小孩送回祖父母同住照顧而自己基本僅五六日放假才返回同住; 我方年所得45萬在外租屋並親自照顧小孩; 原本判決是雙方在同一個縣市,現況對方搬回老家,依據主計處家庭收支調查,雙方現況居住區域(我方2萬7千、對方2萬),是否可以提出撫養費依採取比例?
您與前配偶離婚後,法院原判決雙方各照顧一名子女,並各自負擔扶養費用。然而,現況雙方經濟能力、子女實際照顧方式及居住地生活費用均有顯著差異。您年所得約45萬元,親自照顧子女並在外租屋;前配偶年所得近90萬元,但將子女送回祖父母同住照顧,僅於週末假日返家。此外,雙方居住地之平均家庭收支亦有不同(您方2萬7千元,對方2萬元)。您欲了解是否可依據這些情事變更,向法院提出扶養費依比例分擔之請求。
本案主要涉及民法上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調整問題,屬於民事範疇。
依據《民法》第1116條之2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換言之,即使離婚,雙方仍有扶養子女的責任。
而《民法》第1119條規定,扶養之程度,應與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及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這表示法院在決定扶養費時,會考量子女的實際需求以及父母雙方的經濟能力。
最關鍵的是《民法》第1121條規定:「扶養之程度及方法,當事人得因情事變更,請求法院增減或變更之。」此條文為扶養費調整提供了法律依據。本案中,您所提及的以下情況,應屬可能構成「情事變更」之事由:
綜合上述,您所提出的這些情事變更,應可作為向法院聲請調整扶養費之理由。法院在審理時,會綜合考量子女的最佳利益、雙方之經濟能力、實際照顧狀況及其他相關因素,重新酌定或改定扶養費之金額及分擔方式。採取比例分擔扶養費,是法院在父母經濟能力有顯著差異時,常會採取的計算方式之一,以符合公平原則。
本案不涉及刑事責任。
本案不涉及行政責任。
本案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您與前配偶離婚後之扶養費問題,因雙方經濟能力、子女實際照顧方式及居住地生活費用均有顯著變動,應屬《民法》第1121條所稱之「情事變更」。您應可向法院主張這些情事變更,並聲請法院重新酌定或改定扶養費,以符合公平原則及子女最佳利益,法院亦可能依雙方經濟能力採取比例分擔之方式。建議您備妥相關證據,並可考慮先行與前配偶協商,若協商不成,則向法院提出聲請。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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