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在上個月出車禍,目前已拿到初判表,我方原因為尚未發現肇事因素。 我的傷勢傷及腳部,工作須走動,大約影響兩週;也因傷及腳部所以上下班和上下課皆不便騎車,由家人接送。 車禍後常因夢到車禍畫面而睡不好,看身心科3次。 想請問我想向對方求償的話,以下這些是否合理呢? 1.醫藥費 約3656元 2.不能上班薪資 約6883元 3.車損 約10600元 4.住家往返醫療院所計程車資 約6330元 5.住家往返公司計程車資 約2450元 6.住家往返學校計程車資 約2400元 7.精神撫慰金 約10000元 共42319元。
您於上個月發生車禍,初判表顯示我方「尚未發現肇事因素」。您因腳部受傷,影響工作約兩週,並造成上下班、上下課交通不便,需由家人接送或搭乘計程車。此外,因車禍創傷經驗導致睡眠不佳,已看身心科3次。您欲向對方請求醫藥費、不能上班薪資、車損、交通費(往返醫療院所、公司、學校)及精神撫慰金,總計新台幣42,319元,並詢問這些請求是否合理。
本案主要涉及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而民法第193條及第195條則進一步規範了損害賠償的範圍。
根據您提供的初判表內容,若對方有肇事因素,則您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應屬有據。以下針對您提出的各項求償項目進行分析:
醫藥費(約3,656元):
不能上班薪資(約6,883元):
車損(約10,600元):
住家往返醫療院所計程車資(約6,330元):
住家往返公司計程車資(約2,450元):
住家往返學校計程車資(約2,400元):
精神撫慰金(約10,000元):
若對方因過失行為導致您受傷,對方可能涉及刑法第284條第1項的「過失傷害罪」。過失傷害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您若考慮提出刑事告訴,需在知悉犯人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刑事程序有時會促使對方更積極地處理民事賠償事宜。
本案主要為民事損害賠償請求,不直接涉及行政責任。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您的醫療費用部分,可先向對方的強制險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強制險會依規定給付一定額度的醫療費用,這與您向對方請求的民事賠償是分開的,但最終對方賠償時會扣除強制險已給付的部分。
關於您提出的各項求償項目,包括醫藥費、不能上班薪資、車損、交通費及精神撫慰金,若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必要性與合理性,且對方確實有肇事責任,應屬可向對方請求之損害賠償範圍。其中,精神撫慰金的金額法院有較大的裁量權,您提出的金額可能會被法院調整。建議您備齊所有證據,並可考慮透過調解或鑑定釐清肇事責任後,再與對方進行協商或訴諸法律途徑。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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