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護理師,因病人有危險的行為,站在輪椅上拿高處的物品,出聲制止後並拿塑膠椅子給他,但病人絕對被恐嚇且說我拿塑膠椅朝他丟躑,後提告恐嚇違法生命安全,現案件已判定因監視器模糊,無直接證據故不起訴,如果我要反告誣告會成立嗎?
您是一位護理師,因制止病人危險行為,卻遭病人指控恐嚇並提告。該恐嚇案件經檢察官偵查後,因監視器畫面模糊,缺乏直接證據,已獲不起訴處分。您現在考慮對該病人提出誣告之反訴。
若病人明知其指控為虛偽不實,卻仍向檢警機關提出告訴,導致您因此受到精神上或財產上之損害(例如:名譽受損、需聘請律師等),則該病人之行為可能構成民法上之侵權行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此時,您或許可以向病人請求損害賠償。然而,民事責任的成立仍需證明病人有故意或過失,且其行為與您的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
您所提及的「反告誣告」,在法律上稱為「誣告罪」,規定於《中華民國刑法》第169條:「意圖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要成立誣告罪,必須符合以下幾個要件:
本案涵攝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刑事與民事責任,尚不直接涉及行政責任。
本案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您因病人提告恐嚇獲不起訴處分後,欲反告病人誣告一事,由於誣告罪的成立,需要證明病人「明知」其指控為虛偽不實卻仍故意為之,而原案件不起訴處分僅代表證據不足以證明您有罪,不必然代表病人有誣告之故意。因此,若要成立誣告罪,恐有相當難度。建議您審慎評估現有證據,並諮詢專業律師,以決定後續處理方向。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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