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是不認識的人,在IG的限時動態po出我的Facebook 主頁的截圖,內容有大頭照、名字、居住縣市、生日,附帶文字有他媽的、你是什麼小等字眼,這可以提告嗎?這算是公然侮辱嗎
您提及一位不認識的人在Instagram限時動態上,未經您的同意,張貼了您Facebook主頁的截圖。該截圖包含您的大頭照、名字、居住縣市及生日等個人資訊,並附帶「他媽的」、「你是什麼小」等侮辱性文字。您想了解這是否構成公然侮辱,以及是否可以提告。
本案對方未經同意,擅自截圖並公開您的個人資訊,並搭配侮辱性文字,此行為應屬侵害您的名譽權及隱私權。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此外,依據《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即所謂「精神慰撫金」。
因此,即使刑事責任最終未成立,您仍可能向對方請求民事損害賠償,以彌補因此所受到的精神上痛苦。
對方在Instagram限時動態上張貼您的個人資訊並搭配侮辱性文字,此行為應屬可能涉及《刑法》第309條第1項的「公然侮辱罪」。
綜合上述,對方的行為應屬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這表示您必須在知悉犯人及犯罪事實後六個月內提出告訴,檢察官或法院才會進行偵查或審判。
本案主要涉及民事與刑事責任,較不直接涉及行政法規的責任。
關於對方公開您的個人資料(大頭照、名字、居住縣市、生日),此行為可能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然而,《個人資料保護法》主要規範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及利用。一般個人之間未經同意揭露他人個資,若無營利或其他特定目的,較難直接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刑事責任。但此行為仍可能構成對您隱私權的侵害,進而可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
關於對方在Instagram限時動態上張貼您的Facebook截圖並附帶侮辱性文字的行為,應屬可能涉及《刑法》上的公然侮辱罪,同時也侵害了您的名譽權與隱私權,可依《民法》請求精神慰撫金。建議您務必妥善保全證據,並在確認對方身份後,考慮向警方報案或向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並可同時或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在採取任何法律行動前,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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