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戒護就醫是在醫學中心,但此間醫學中心卻治療1個月之久,病情毫無改善,那請問可以轉院嗎?但如果要轉院,一定要申請保外就醫,是嗎?但監所和醫院都不給轉院,請問,這樣的狀況下,要如何處理?
您提到有親友因「戒護就醫」在醫學中心治療一個月,但病情卻毫無改善,因此希望能夠轉院。然而,您對於轉院是否一定要申請「保外就醫」感到困惑,且監所與醫院目前都不允許轉院。您想了解在這種情況下,應該如何處理。
本案主要涉及受刑人醫療權益及監所行政管理之爭議,若非因醫療行為本身有過失導致損害,原則上較不直接涉及民事侵權賠償責任。然而,若醫院或醫護人員在治療過程中,有違反醫療常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導致病情惡化或延誤,則可能涉及醫療過失之民事賠償責任。
本案情境尚不直接涉及刑事責任之追究。
本案主要涉及《監獄行刑法》及其相關法規,屬於行政法規的範疇。
關於「戒護就醫」的法律依據: 依據《監獄行刑法》第60條規定:「受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戒送醫院或施用其他適當方式,予以醫治:一、罹患疾病,在監內不能為適當之醫治。二、有傳染病之虞。三、因病請求醫治,經醫師診斷有必要。」同法第61條亦規定,戒送醫院醫治期間,應由監獄派員戒護。這表示受刑人若在監內無法獲得適當治療,監所應安排其至外部醫院接受治療,並派員戒護。
關於「轉院」的判斷與權限: 《監獄行刑法》並未明文規定受刑人有「選擇醫院」或「要求轉院」的絕對權利。監所對於受刑人戒護就醫的安排,通常會考量病情的嚴重性、醫療的必要性、戒護安全、醫療資源的可近性等多方面因素。若病情確實未改善,監所與醫院應評估是否有更適合的醫療方式或轉院的必要性。監所不予轉院的決定,應屬其行政裁量權的行使,但此裁量權並非無限,仍應以受刑人的醫療需求為核心考量。
關於「保外就醫」的區別: 「保外就醫」與「戒護就醫轉院」是兩種不同的制度。
監所與醫院不給轉院的處理: 若監所與醫院拒絕轉院,而您認為病情確實未改善且有轉院的必要,此拒絕決定可能涉及對受刑人醫療權益的影響。受刑人或其家屬可以依據《監獄行刑法》第6條(受刑人不服監獄處分之申訴)或《訴願法》等相關規定,提出申訴或陳情,請求監所重新審視轉院的必要性。
釐清轉院與保外就醫的差異:首先,請您理解「戒護就醫轉院」與「保外就醫」是不同的。轉院不必然需要申請保外就醫。您應聚焦於爭取在戒護下的轉院。
正式提出書面轉院申請:建議您或透過律師,以書面方式向監所提出轉院申請。申請書中應詳細說明:
尋求第二醫療意見:若條件允許,可嘗試尋求其他專科醫師的第二意見。若有其他醫師認為轉院確實有助於病情改善,這將是支持轉院申請的重要依據。
向監所上級機關申訴或陳情:若監所仍拒絕轉院,且您認為其決定不合理或已影響受刑人的醫療權益,您可以向監所的上級機關,即「法務部矯正署」提出申訴或陳情,請求其介入調查與協調。
考慮行政救濟途徑:若上述方式仍無法解決,且您認為監所的拒絕決定已違反法律規定或顯然不當,嚴重侵害受刑人權益,則可能需考慮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或變更監所的行政處分。
尋求專業法律協助:由於涉及受刑人權益及行政法規,建議您諮詢專業律師,由律師協助評估案件狀況,撰寫相關法律文件,並代表您與監所溝通或進行後續法律程序。
關於受刑人戒護就醫期間病情未改善欲轉院,但遭監所與醫院拒絕之情形,應先釐清轉院與保外就醫之差異。建議您以書面方式向監所提出轉院申請,並提供充分的醫療證明與理由。若仍遭拒絕,可考慮向監所上級機關申訴或陳情,甚至尋求行政救濟途徑。在此過程中,諮詢專業律師的意見將會非常有幫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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