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爭執後子女帶離與財物毀損之法律諮詢

昨晚和太太有爭執 太太把房門用壞,我打電話請警察 協調後因雙方意見不ㄧ樣後警察聽取小孩意願和母親回娘家,但我不願意 依民法1089條就算小孩有意願和母親回去我也可以主張小孩需留在居住地,且母親帶回後並未告知所在地 我該怎麼做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與太太因爭執,太太毀損房門,經警方協調後,子女表達意願與母親回娘家。然而,太太帶走子女後並未告知您子女的確切所在地,您認為依民法第1089條規定,子女應留在原居住地,並對太太的行為感到困擾,希望了解應如何處理。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財物毀損部分: 太太在爭執中毀損房門,此行為應屬侵害您的財產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太太的行為可能構成侵權行為,您應得向太太主張損害賠償,要求其負擔修復房門的費用。
  2. 子女監護與居住地部分:
    • 依《民法》第1089條第1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為之。」這表示在您與太太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對於子女的親權(包含決定子女居住地、探視等)應共同行使。
    • 《民法》第1089條之1亦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以子女之最佳利益為之。未成年子女之意見,法院應予尊重。」雖然警方在協調時有聽取子女意願,但子女的意願僅為法院或父母考量之因素之一,並非絕對。在父母未達成協議或法院未有裁定前,一方擅自帶離子女且未告知另一方子女確切所在地,可能已影響您共同行使親權的權利,並可能被認定為不利於子女最佳利益的行為。
    • 您仍為子女的親權人之一,有權利知悉子女的所在地及探視子女。太太未告知子女所在地,應屬侵害您共同親權的行為。

二、刑事責任

  1. 毀損罪部分: 太太毀損房門的行為,若有故意毀損之意圖,可能涉及《刑法》第354條的毀損器物罪:「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此罪為告訴乃論之罪,您可考慮向檢察官或警察機關提出告訴。
  2. 略誘/和誘罪部分: 由於您與太太均為子女的親權人,在未有法院裁定監護權歸屬一方的情況下,一方帶走子女通常較難直接構成《刑法》上的略誘罪(第240條)或和誘罪(第241條),因為這些罪名通常針對將子女從「有監護權人」處帶走的情況。本案中,子女是表達意願與母親回去,且母親亦為親權人,故較難成立此類犯罪。

三、行政責任

本案目前應無直接涉及行政責任之情形。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家庭暴力防治法: 若太太毀損財物的行為,已造成您精神上之恐懼、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可能構成《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義的家庭暴力。在此情況下,您應得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以保障您的人身安全及權益。

參、處理建議

  1. 關於子女部分:

    • 優先協商: 建議您先嘗試與太太理性溝通,明確子女的暫時居住安排、探視方式,並要求太太告知子女的確切所在地及聯絡方式。強調共同親權的重要性,以及讓子女與雙方保持聯繫對其成長的益處。
    • 聲請法院酌定: 若協商不成,您可向法院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即俗稱的監護權),或聲請「暫時處分」,請求法院裁定子女的居住地、探視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在法院審理時,您可以主張太太未告知子女所在地,已影響您親權的行使,並可能不利於子女的最佳利益。
  2. 關於財物毀損部分:

    • 民事求償: 您可向太太主張民事損害賠償,要求其負擔修復房門的費用。建議您保留相關證據(如損壞照片、維修估價單或收據)。
    • 刑事告訴: 若您認為太太的行為已構成毀損罪,且希望追究其刑事責任,可考慮向警方或檢察官提出告訴。但此舉可能進一步惡化夫妻關係,建議您審慎評估。
  3. 考慮聲請保護令: 若您認為太太毀損財物的行為已對您造成精神上的壓力或恐懼,符合家庭暴力的定義,您應得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以確保您的安全與權益。

肆、結論

關於您與太太的爭執,太太毀損房門並帶走子女且未告知去向一事,應屬涉及民事上的親權行使、損害賠償,以及可能之刑事毀損責任。建議您優先透過協商解決子女的居住與探視問題,若協商不成,可向法院聲請酌定監護權或暫時處分,以維護您的親權。同時,您亦可主張財物毀損之民事賠償,並視情況考慮是否聲請保護令。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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