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晚和太太有爭執 太太把房門用壞,我打電話請警察 協調後因雙方意見不ㄧ樣後警察聽取小孩意願和母親回娘家,但我不願意 依民法1089條就算小孩有意願和母親回去我也可以主張小孩需留在居住地,且母親帶回後並未告知所在地 我該怎麼做
您與太太因爭執,太太毀損房門,經警方協調後,子女表達意願與母親回娘家。然而,太太帶走子女後並未告知您子女的確切所在地,您認為依民法第1089條規定,子女應留在原居住地,並對太太的行為感到困擾,希望了解應如何處理。
本案目前應無直接涉及行政責任之情形。
家庭暴力防治法: 若太太毀損財物的行為,已造成您精神上之恐懼、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可能構成《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義的家庭暴力。在此情況下,您應得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以保障您的人身安全及權益。
關於子女部分:
關於財物毀損部分:
考慮聲請保護令: 若您認為太太毀損財物的行為已對您造成精神上的壓力或恐懼,符合家庭暴力的定義,您應得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以確保您的安全與權益。
關於您與太太的爭執,太太毀損房門並帶走子女且未告知去向一事,應屬涉及民事上的親權行使、損害賠償,以及可能之刑事毀損責任。建議您優先透過協商解決子女的居住與探視問題,若協商不成,可向法院聲請酌定監護權或暫時處分,以維護您的親權。同時,您亦可主張財物毀損之民事賠償,並視情況考慮是否聲請保護令。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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