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權爭議:父欲爭取子女監護權之法律分析與建議

您好,有一些跟監護權相關的問題想諮詢 情況是這樣的: 本來一家三口在綠島居住,小孩一歲時父母親協議離婚,母親表示會在台東居住,將孩子帶在身邊照顧,也因為父親有官司在身(還沒有結果),為避免將來可能會入監,如果共同監護會造成在簽署文件上的困擾,所以當時是將監護權交給母親。 但在母親帶著小孩離開綠島不到一個月就發現:母親並沒有將小孩帶在身邊。母親將小孩交給24小時全日托的保母,人在金門、馬祖等外地從事八大行業,這件事是意外發現後詢問母親,母親才坦承此事。 一直到現在小孩一歲20個月,即將滿2歲,這段期間母親從來沒有從保母那接回照顧過,只有外婆(母親的媽媽)會在工作休假的空檔去接小孩1、2天。 父親在小孩送托育的這段期間,有去台東就會去探望,過年期間也將小孩接回綠島1週。 因為小孩即將滿2歲,到了上幼兒園的年齡,父親本有詢問母親「能否簽署暫時監護的文件」,讓小孩能夠在綠島就讀,其母親表示不需要,表示他會處理小孩就學的事。 前陣子母親的姐姐打給父親,說明「因保母家中有變故,而他們那邊沒有人能照顧,所以請父親將小孩接回綠島」,於是小孩目前在父親這邊生活。 重點整理: 1.母親本約定好在台東工作將小孩帶在身邊,事實卻是將小孩托給保母,母親長期在外。 2.母親拒絕簽署暫時監護,表示會處理小孩入學的事,但到現在卻是零進展。 3.母親的家庭支持系統明顯不夠照顧這個小孩,母親在外地工作、母親的姐姐也在南部工作、母親的母親雖居住在台東,但平時也需要上班,且同時還在照顧姐姐的小孩(未滿5歲)。 4.小孩在台東給保母托育、或是由外婆接回時,身體狀況總是不好,久咳不癒、腸胃炎、腸病毒、熱痙攣等問題。 5.由爸爸接回綠島後,適應良好,身體狀況大幅好轉,活動力正常、食慾旺盛。 6.爸爸這邊光是家庭支持系統就有爸爸的爸爸、爸爸的叔叔、爸爸的阿公阿嬤、爸爸的同居人,因為工作是自家開餐廳,所以在照顧上也不會衝突,隨時都有人能夠陪伴照料,除了家人的支持,在這裡還有許多朋友能夠協助。 7.父親為了更多時間陪伴小孩,將原本的燒烤店正職轉為假日PT,其餘時間在自家餐廳工作。 本來要再一次和母親溝通協調監護權一事,但母親這幾天來電表示「等他馬祖這一檔工作結束,他就要把小孩接走」,並表示「他不甘心。在小孩一歲前是他在帶,憑什麼現在小孩比較好照顧了,就要給父親帶」,父親反問他「你能換個工作把小孩帶在身邊嗎?你馬祖的工作結束了,你還會從事八大嗎?」,母親對此沒有回應。 想請教,根據上述的訊息, 父親有官司在身,能夠申請監護權嗎? 如果父親不適任,可以由父親的其他家人來申請監護權嗎? 或是可以由父親申請監護權,然後再申請暫時監護,讓其他家人也有決定的權利嗎? 在申請監護權的時候,是不是也需要一併申請暫時處分,讓小孩可以安心的待在這裡,避免被母親強行帶走?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父母離婚後,原約定由母親取得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但母親未實際照顧子女,長期將子女交由保母全日托育,並在外地從事八大行業。子女在保母處身體狀況不佳,後經父親接回照顧後,身體狀況明顯好轉,且父親有穩固的家庭支持系統並為照顧子女調整工作。現母親表示欲將子女接回,父親則希望爭取監護權,並考量自身有官司在身,詢問相關法律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本案主要涉及《民法》中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即監護權)之改定問題,以及《家事事件法》中關於暫時處分之聲請。

1. 監護權改定之可能性

依據《民法》第1055條及第1055條之1規定,父母離婚後,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酌定或改定之。法院在判斷監護權歸屬時,會以「子女之最佳利益」為最優先考量,並審酌以下各項因素:

  • 子女之意願、年齡、性別、健康狀況及生活狀況: 本案子女年幼,雖無法明確表達意願,但其在母親照顧安排下健康狀況不佳,由父親照顧後則明顯好轉,此應屬有利於父親之重要事實。
  • 父母之年齡、經濟能力、健康狀況、生活狀況、品行及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與能力:
    • 母親部分: 長期將子女交由保母全日托育,自身在外地從事八大行業,未實際履行親職照顧責任,且家庭支持系統明顯不足。這些情形可能被法院認定為未善盡保護教養之責,或不利於子女之成長發展。
    • 父親部分: 積極探視,在子女由其照顧後,子女健康狀況明顯改善,且有穩固之家庭支持系統(包含父親的家人及同居人),並為照顧子女調整工作,顯示其有高度意願與能力提供子女良好之成長環境。這些均應屬有利於父親爭取監護權之事實。
  • 父母與子女之互動狀況: 父親有定期探視,並在子女由其照顧期間有良好互動,而母親則長期未實際照顧。
  • 父母對子女之教養計畫: 父親已展現具體照顧行動,並有明確的照顧計畫(如安排就學)。
  • 其他一切情狀:
    • 父親之官司: 父親有官司在身,法院在審酌時可能會納入考量,但並非絕對不利因素。法院會評估該官司之性質、進度及是否影響其照顧子女之能力與品行。若該官司與子女照顧無關,且未影響其教養能力,其影響程度應屬有限。法院會綜合判斷,不會僅因單一因素而否定其監護權適格性。
    • 其他家人申請監護權: 原則上,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應由父母行使。若父母均不適任,法院始會依《民法》第1094條規定選定監護人。本案父親有爭取監護權之意願與能力,應由父親提出申請,而非由其他家人直接申請監護權。
    • 暫時監護與家人決定權: 「暫時監護」通常指法院在訴訟期間,為確保子女權益所為之暫時性處分,例如暫時指定由何方照顧。這並非指將監護權交由其他家人共同決定。若父親取得監護權,其可自行決定如何安排子女之照顧,並可尋求家人協助,但監護權仍由父親單獨行使。

綜合上述,考量母親未實際照顧子女且子女健康狀況不佳,而父親有良好照顧能力及支持系統,父親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權,應有相當機會。

2. 暫時處分之必要性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07條規定,為避免子女在訴訟期間權益受損或生活狀況不穩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為暫時處分,例如指定子女暫時由何方照顧、禁止一方將子女帶離等。考量母親已有將子女帶走之意圖,為確保子女在訴訟期間能有穩定之生活環境,並避免子女被強行帶走,聲請暫時處分以指定子女暫時由父親照顧,應屬必要且重要之程序。

二、刑事責任

本案主要為民事監護權爭議,不直接涉及刑事責任。若母親有嚴重虐待或遺棄子女之行為,則可能涉及《刑法》相關罪責,但目前資訊尚不足以判斷。

三、行政責任

本案不直接涉及行政責任。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無。

參、處理建議

  1. 立即聲請改定監護權: 建議父親應儘速向管轄法院(通常為子女住所地之法院)聲請改定監護權,請求法院將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改定由父親行使。
  2. 同時聲請暫時處分: 為避免母親在訴訟期間將子女帶離,影響子女生活穩定性,建議父親應一併聲請暫時處分,請求法院指定子女暫時由父親照顧,並禁止母親將子女帶離。
  3. 積極蒐集有利證據:
    • 子女健康狀況改善之證明: 如醫療紀錄、醫師診斷證明等,證明子女在父親照顧下健康狀況明顯好轉。
    • 父親家庭支持系統之證明: 如家庭成員合照、證人證詞、自家餐廳工作證明等,證明父親有穩固且充足之家庭支持系統。
    • 父親為照顧子女調整工作之證明: 如工作時間調整證明、薪資證明等,證明父親為子女付出之努力。
    • 母親未實際照顧子女之證據: 如保母證明、母親工作地點及性質證明、通聯紀錄等,證明母親長期未實際照顧子女之事實。
    • 子女在母親照顧下身體狀況不佳之紀錄: 如醫療紀錄、照片等。
  4. 強調子女最佳利益原則: 在訴訟過程中,應持續向法院強調,改定監護權由父親行使,最符合子女之最佳利益,並說明父親有能力且有意願提供子女穩定、良好之成長環境。

肆、結論

關於父親欲爭取子女監護權一事,考量母親未實際照顧子女且子女健康狀況不佳,而父親有良好照顧能力及支持系統,父親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權應有相當機會。為確保子女權益及避免子女被母親強行帶走,建議同時聲請暫時處分,指定子女暫時由父親照顧。父親的官司雖可能被法院納入考量,但並非絕對不利因素,法院會綜合判斷。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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