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買了一台車,是用朋友的名義貸款購買的,車子是登記在朋友名下,沒有書面形式保證的借名登記,只有對話紀錄,現在因為我有遲繳,朋友要把車牽走,並要求我繼續把貸款繳完,我和朋友協商要求返還我已經繳付的貸款費用,朋友不願意把我已經繳的貸款費用還給我,朋友還說因為我有使用車子,使用者付費是應該的,這樣合理嗎?不就等於我花錢買了一台車送他了嗎? 已經和朋友協商,但他還是強烈要求我把車輛給他,並且不願意把我已經繳付的貸款費用歸還給我,我拒絕給他車輛,如果他報警說車子失竊我又該怎麼做? 我要怎麼合法合規的告知他,他要拿走車輛,那我已經繳付的車貸屬於代墊款項,並要求他歸還費用?
您與朋友約定以朋友名義貸款購買車輛,並登記在朋友名下,但實際由您支付貸款並使用車輛。此借名登記關係僅有對話紀錄,無書面契約。現因您有遲繳情況,朋友欲將車輛牽走,並要求您繼續繳納貸款,同時拒絕返還您已支付的貸款費用,主張您有使用車輛故應付費。您拒絕交車,擔心朋友報警稱車輛失竊,並希望了解如何合法主張返還已代墊的款項。
本案應屬「借名登記」關係。所謂借名登記,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收益之契約。此為我國實務上所承認之無名契約,性質上類似於民法上的委任契約。
借名登記關係之認定:依您所述,車輛雖登記在朋友名下,但實際由您支付貸款並使用,且有對話紀錄可證明雙方有此約定,故應可認定您與朋友之間存在借名登記關係。您應屬該車輛的實質所有權人,而您的朋友則為名義上的所有權人。
朋友要求取回車輛並要求您繼續繳貸之適法性:
代墊款項之返還:若朋友堅持取回車輛,則您已繳付的貸款費用,應可視為您為朋友(名義上的貸款債務人)代墊之款項。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規定,朋友應將其所受之利益(即您代墊的款項)返還予您。
本案主要涉及民事契約糾紛,應無直接之行政責任問題。
本案應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之適用。
蒐集並保全證據:請務必妥善保存所有與朋友之間的對話紀錄(例如通訊軟體對話、簡訊等)、您繳納貸款的收據或轉帳證明、以及其他任何能證明您是實際出資人並使用車輛的證據。
發出存證信函:建議您可委請律師或自行發出「存證信函」予您的朋友,明確告知雙方存在借名登記關係,並主張若朋友欲取回車輛,則應返還您已代墊之所有貸款費用。存證信函具有法律上的告知與催告效力,可作為日後訴訟的證據。
協商與調解:在採取法律訴訟前,仍建議您嘗試與朋友進行協商,或向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以尋求雙方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在協商或調解時,您可以提出您已蒐集的證據,並說明您的法律主張。
民事訴訟:若協商或調解均無結果,您可考慮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朋友返還不當得利(即您已支付的貸款費用),或請求朋友履行借名登記契約,將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予您(但此需您將剩餘貸款清償或承擔)。
應對警方報案:若朋友報警,您應向警方清楚說明事實經過,並出示您所持有的所有證據,證明您是基於合法原因持有車輛,並非竊盜。警方在了解實情後,通常會將此類案件定性為民事糾紛,而非刑事案件。
關於您與朋友之間的車輛借名登記爭議,您應可主張與朋友之間存在借名登記關係。若朋友欲取回車輛,則應返還您已代墊之所有貸款費用,否則可能涉及不當得利。建議您應立即蒐集並保全所有相關證據,並可考慮發出存證信函,或透過調解、訴訟等方式主張您的權益。若朋友報警,您應向警方說明事實並出示證據,以證明您持有車輛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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