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汽車)與阿伯(機車)發生交通事故,初判表說明我方尚未發現肇事因素,我當下沒有去驗傷,阿伯有擦傷送醫,隔日電話關切阿伯並無大礙,後續由雙方保險公司處理理賠部分,也簽屬和解書,但後來阿伯向我提出過失傷害,請問開庭法官會問什麼問題? 我方已準備和解書和初判表,另外還需要準備什麼資料?
您(汽車駕駛)與阿伯(機車駕駛)發生交通事故,初判表顯示您方尚未發現肇事因素。阿伯受有擦傷並送醫,您隔日曾電話關切。後續雙方保險公司已處理理賠事宜並簽署和解書。然而,阿伯現向您提出過失傷害告訴,您詢問開庭時法官可能提問的問題,以及除了和解書與初判表外,還需準備哪些資料。
本案您與阿伯已透過保險公司處理理賠並簽署和解書,此和解書原則上應已處理雙方因本次事故所生之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然而,和解書的內容是否包含拋棄刑事告訴權,將會是影響後續刑事程序的重要因素。若和解書中並未明確約定阿伯拋棄刑事告訴權或撤回告訴,則阿伯仍可能依法提起過失傷害之刑事告訴。
阿伯向您提出過失傷害告訴,此應屬《刑法》第284條所定之「過失傷害罪」。
構成要件分析:
告訴乃論:過失傷害罪屬《刑法》第287條規定之「告訴乃論」之罪,意即被害人必須在知悉犯人及受害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檢察官或法院才能進行偵查或審判。本案阿伯已提出告訴,故此程序已啟動。
和解書之影響:雖然您已簽署和解書,但如前所述,若和解書未載明拋棄刑事告訴權或撤回告訴,則刑事程序仍會進行。不過,若和解書已履行,且您已對阿伯的損害進行賠償,這在刑事庭上應會被法官視為您有悔意、已盡力彌補損害的有利情狀,可能影響檢察官的處分(如不起訴、緩起訴)或法官的量刑(如判處較輕刑度或緩刑)。
根據您提供的資訊,初判表說明您方尚未發現肇事因素,因此目前看來,您因本次事故而需負擔行政罰鍰(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可能性應屬較低。若有交通違規,警方應會開立罰單。
本案主要涉及《刑法》之過失傷害罪及《民法》之損害賠償責任,並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之適用。
針對您提出的問題,以下提供處理建議:
開庭時法官可能提問的問題:
除了和解書和初判表,還需要準備的資料:
關於您與阿伯的交通事故,因阿伯已提出過失傷害告訴,本案應涉及刑事責任的判斷。雖然初判表對您有利,且您已簽署和解書,但法院仍會獨立審查您是否有過失。建議您務必準備所有相關證據,特別是行車紀錄器影像,並在開庭時清楚說明事故經過,以證明您無過失或過失程度輕微。同時,已簽署的和解書及保險理賠證明,應可作為您已盡力彌補損害的有利事證。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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