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幾歲的媽媽告知小孩不用去找他,他要一個人安靜生活,小孩也有申請長照幫忙送便當整理家裡及協助洗澡的服務,但媽媽又在外面跟別人說小孩不在身邊沒人照顧她,這樣該怎麼處理?
本案涉及一位80多歲的母親,明確告知子女希望獨自生活,且子女已為其申請長照服務,包含送餐、居家清潔及協助沐浴。然而,母親卻對外聲稱子女不在身邊,無人照顧。子女因此困惑應如何處理此一情況。
依據我國民法第1114條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子女)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即父母)負有扶養義務。此扶養義務旨在確保受扶養人能維持其生活所需。本案中,子女已為母親申請長照服務,提供送餐、居家清潔及協助沐浴等,應可認定子女已積極履行其對母親的扶養義務,確保母親的基本生活需求。
儘管母親對外聲稱無人照顧,但若子女確實已提供或安排適當的照顧服務,則母親的說法與事實不符。若母親的言論導致子女名譽受損,理論上可能涉及民法上的侵權行為(例如侵害名譽權),但考量到家庭關係及母親的年齡,通常不會輕易以此途徑處理,且需證明母親有故意或過失,並造成子女實質損害。
刑法第293條規定了遺棄罪,其構成要件為對於無自救能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負扶助、養育或保護義務,卻遺棄之。本案中,子女不僅未遺棄母親,反而積極為其安排長照服務,提供實質的照顧協助。因此,子女的行為應不構成刑法上的遺棄罪。
依據老人福利法第5條及第6條規定,家庭應負照顧老人之責,政府亦應提供必要之協助。若有老人受虐或未獲適當照顧之情形,主管機關(如社會局)得介入調查。然而,本案子女已為母親安排長照服務,顯示其已盡力提供照顧。若母親的對外言論引發社會局關切或調查,子女可提出已安排長照服務的證明,以釐清事實,應不致被認定有違反老人福利法之情事。
本案主要涉及民法上的扶養義務及老人福利法所規範的家庭照顧責任。目前看來,子女的行為應符合相關法規的要求。
關於您母親對外聲稱無人照顧一事,依據您已為母親申請長照服務的事實,應可認定您已履行對母親的扶養義務,不致涉及民事上的不扶養或刑事上的遺棄罪責。建議您持續提供照顧並保留相關證明,同時嘗試與母親溝通,並可尋求社工等專業人士的協助,以妥善處理此一家庭狀況。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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