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於民國106年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及四個月確定,現想了解該刑罰的行刑權時效是否已過。
本案不涉及民事責任。
依據我國《刑法》第84條第1項規定,行刑權因下列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
本案中,您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及四個月,這兩個刑期均應屬《刑法》第84條第1項第4款所稱「宣告一年未滿有期徒刑」之情形。因此,其行刑權時效應為五年。
您的判決於民國106年確定,行刑權時效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算五年。從106年起算五年,時效期間應至民國111年屆滿。考量目前為民國113年,若無其他時效中斷或停止之情形,本案的行刑權時效應已屆滿。
本案不涉及行政責任。
本案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您民國106年判刑確定之有期徒刑八個月及四個月,依據《刑法》第84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其行刑權時效應為五年。從106年判決確定起算,該時效應已於民國111年屆滿。建議您向原執行機關確認時效狀態,並可考慮聲請免除其刑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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