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年前,小阿姨出資蓋了一層樓的鐵皮屋(違建)蓋在外公的土地上 外公答應了 後來外公過世 媽媽跟小阿姨繼承了這塊土地(共同持有) 媽媽從來沒有去管理過那棟違建 都是小阿姨在管理 還有小阿姨的女兒住在裡面 有一天 違建的鐵皮屋頂墜落砸傷第三人, 第三人或第三人的家屬如果告媽媽連帶賠償,會成功嗎?
本案涉及一棟於31年前興建於外公土地上的鐵皮屋(違建),由小阿姨出資興建並管理,其女兒居住於內。外公過世後,該土地由媽媽與小阿姨共同繼承持有。媽媽表示從未管理該違建。日前,該違建的鐵皮屋頂墜落,導致第三人受傷。問題在於,第三人或其家屬若向媽媽請求連帶賠償,是否可能成功。
本案主要涉及民法上之侵權行為責任,特別是關於工作物所有人責任的規定。
民法第191條第1項(工作物所有人責任): 「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致生損害於他人者,由工作物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所有人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事實涵攝:
連帶賠償責任:若法院認定媽媽與小阿姨均為該工作物之所有人,且均未能證明已盡相當之注意,則第三人可能依民法第185條第11項(共同侵權行為)或直接依民法第191條之規定,向媽媽與小阿姨請求連帶賠償責任。此時,第三人可選擇向其中一人或兩人請求全部賠償,而內部責任歸屬則由媽媽與小阿姨自行協商或另行訴訟處理。
時效問題:本案損害發生於屋頂墜落時,依民法第197條規定,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10年者亦同。由於事件是近期發生,應無罹於時效之問題。
若屋頂墜落造成第三人受傷的結果,是因媽媽或小阿姨有過失(例如:明知屋頂有嚴重鏽蝕、結構不穩等危險,卻未採取任何防範措施),且該過失與傷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則可能涉及刑法上的「過失傷害罪」(刑法第284條)。然而,刑事責任的成立需要更嚴格的證明,且通常是針對行為人個人的過失行為。本案主要問題聚焦於民事賠償,刑事責任的風險相對較低,但仍不能完全排除。
該鐵皮屋為「違建」,可能涉及建築法規之行政罰鍰或拆除命令。此為行政法規層面之責任,與第三人受傷之民事賠償責任屬不同範疇,但違建本身可能被視為一種「設置有欠缺」的證明。
本案未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本案違建屋頂墜落砸傷第三人,媽媽作為土地的共同所有權人,即使未實際管理該違建,仍可能因民法第191條工作物所有人責任之規定,被第三人請求連帶賠償。媽媽若欲免責,應證明其已盡相當之注意。建議媽媽積極蒐集有利證據,並與小阿姨協商,同時尋求專業法律協助以應對潛在的法律風險。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您可以: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其他人也問了:
2026-06-21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