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營業員不當銷售與言語羞辱之法律諮詢

元大證券的營業員對我言語的羞辱跟辱罵我有告知他我有憂鬱症跟心臟病他還叫我申購兩個高風險的ETF沒有告知申購的時候沒有給我副聯跟審閱金額是他自己填的,六月份又叫我申購基金他說每個月固定8%的配息他還在海報上面寫8趴月配息結果查證之後是年化8%,我想請問這種案件要去哪些單位申訴要如何處理?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您所提出的問題,主要涉及元大證券營業員在銷售金融商品時,可能存在不當銷售行為(包括未充分告知風險、未提供副聯、自行填寫申購金額、誇大不實的配息說明),以及對您進行言語羞辱。這些行為可能導致您權益受損,並涉及民事、刑事及行政責任。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本案營業員的行為,可能使元大證券及其營業員負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1. 侵害人格權(言語羞辱):營業員對您進行言語羞辱,且已知悉您有憂鬱症及心臟病,此行為應屬侵害您的人格權(例如名譽權、精神法益)。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規定,您應得向該營業員及元大證券(依《民法》第188條僱用人責任)請求精神慰撫金及因此所受之損害賠償。
  2. 不當銷售與資訊不實
    • 違反適合度原則與告知義務:營業員在明知您有特殊健康狀況下,仍推薦高風險ETF,且未充分告知風險,亦未提供副聯、自行填寫申購金額,以及將「年化8%」誤導為「月配8%」,這些行為應屬違反《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9條(適合度原則)、第10條(告知義務)及《證券商管理規則》等相關規定。此等行為可能構成侵權行為(《民法》第184條),導致您因錯誤判斷而受有財產上損害。
    • 證券商之責任:依據《民法》第188條規定,若營業員執行職務時侵害您的權利,元大證券作為其僱用人,應與營業員負連帶賠償責任。

二、刑事責任

  1. 言語羞辱:營業員的言語羞辱行為,若有「公然」為之的情形,可能涉及《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然而,若僅為私下對話,則較難成立刑事責任,而應屬民事侵權範疇。
  2. 詐欺:營業員若有故意以不實資訊(如誇大配息)使您陷於錯誤,並因此交付財物(申購金融商品)之意圖,可能涉及《刑法》第339條的「詐欺罪」。但此部分需有明確證據證明其詐欺意圖,舉證難度較高。

三、行政責任

營業員的不當銷售行為,應屬違反多項金融法規,元大證券及該營業員可能面臨主管機關的行政處罰:

  1. 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例如第37條規定證券商業務人員不得有不實招攬、勸誘客戶買賣有價證券、或有其他不當行為等禁止事項。
  2. 違反《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未落實適合度原則、告知義務、公平待客原則等,可能依該法第30條、第31條處以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3. 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若涉及基金銷售,亦可能違反相關銷售行為規範。 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證券期貨局,應得對元大證券及該營業員進行調查並處以行政罰鍰或停止其業務。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為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而制定,本案中營業員的行為應屬違反該法所規範之「金融服務業對金融消費者應盡之義務」,您可依該法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以尋求爭議解決。

參、處理建議

  1. 蒐集證據:請您盡可能蒐集所有相關證據,包括但不限於:
    • 與營業員的對話紀錄(訊息、錄音、錄影)。
    • 營業員提供的不實海報或文宣(例如寫有「8趴月配息」的海報)。
    • 申購單據、交易紀錄、對帳單。
    • 就醫證明、診斷書(證明憂鬱症及心臟病,以及因此受到的精神損害)。
    • 其他任何能證明營業員不當行為的資料。
  2. 向元大證券內部申訴:首先,建議您向元大證券的客服部門或法務/法遵部門提出正式書面申訴,要求其調查並處理營業員的不當行為,並提出您的訴求(例如要求賠償損失)。
  3. 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訴:依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服務業發生爭議時,應先向金融服務業提出申訴。若金融服務業於30日內不為處理或您不滿意其處理結果,您可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評議結果對金融服務業有一定拘束力,是解決金融消費爭議的重要途徑。
  4. 向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申訴:您可以向「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簡稱投保中心)尋求協助。投保中心提供投資人保護服務,包括法律諮詢、調處、訴訟協助等。
  5. 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申訴:若您認為元大證券或其營業員有違反金融法規之情事,可向金管會證券期貨局提出檢舉或申訴,金管會將會進行行政調查並可能對其處以行政罰鍰。
  6. 考慮民事訴訟:若上述途徑仍無法解決爭議,或您認為所受損害較大,可考慮委請律師提起民事訴訟,向營業員及元大證券請求損害賠償。
  7. 考慮刑事告訴:若有充分證據證明營業員的行為構成刑事犯罪(如詐欺),可考慮向檢察機關提出刑事告訴。

肆、結論

關於元大證券營業員對您言語羞辱及不當銷售金融商品之情形,應屬涉及民事侵權行為、違反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及證券相關法規,並可能涉及刑事責任。建議您應妥善蒐集證據,並依序向元大證券、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投保中心及金管會等單位提出申訴,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有必要,亦可考慮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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