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最近買房,有房產糾紛 再買房時屋主及仲介聯合起來一起欺騙我房子沒有漏水,房屋現狀說明書上也是勾「無漏水」,在租客搬走第一時間,我就去檢查房子,經第三方專業抓漏師傅鑑定有嚴重漏水 三方估價修繕都要40萬 仲介卻在此時拿出一份去年賣房前就有的抓漏估價單,卻也沒有給我看過及提前過 聲稱「認知不同」 我已對對方提出民事告訴,我想知道我現在和想追加刑事詐欺 我手上有他們去年漏水估價單,但沒有錄到他們口頭跟我說沒有漏水的證據,但有房屋現況說明勾無漏水的合約 我現在提告詐欺 ,是告得成的嗎
您近期購買房屋,卻發現房屋有嚴重漏水問題。在購屋過程中,屋主及仲介皆聲稱房屋無漏水,且房屋現況說明書亦勾選「無漏水」。然而,在租客搬離後,經第三方專業抓漏師傅鑑定,確認有嚴重漏水,修繕費用估計約新台幣40萬元。仲介在此時卻提出一份去年賣房前就有的抓漏估價單,但此前並未向您揭露。您已對對方提出民事訴訟,目前正考慮是否追加刑事詐欺告訴。您手上有去年漏水估價單及房屋現況說明書(勾選無漏水),但缺乏口頭承諾無漏水的錄音證據。
本案情境應已涉及民事上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與「債務不履行」或「侵權行為」責任。您已提起民事訴訟,此方向應屬正確。
您欲提告刑事詐欺,主要涉及《刑法》第339條的詐欺取財罪。詐欺罪的成立,需要證明行為人有「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基於錯誤而為財產處分」及「致生財產上之損害」,且行為人主觀上須有「不法所有之意圖」。
綜合判斷:雖然您沒有口頭承諾的錄音證據,但「房屋現況說明書勾選無漏水」的書面證據,加上「仲介持有去年漏水估價單卻未揭露」的間接證據,應足以構成檢察官偵查的基礎。這些證據可能足以證明屋主及仲介有共同施用詐術,並具有不法所有之意圖。因此,本案提起刑事詐欺告訴,應有相當的成功機會,但最終仍需由檢察官及法院依據所有證據進行認定。
本案情境較不直接涉及行政責任。然而,若仲介的行為經查證屬實,可能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主管機關(如地方政府地政局)得對該仲介公司或經紀人處以罰鍰,甚至停止營業或廢止執照。此部分雖非您直接請求的項目,但可作為額外施壓的途徑。
本案情境較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您買房遇到的漏水糾紛,應涉及民事上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及仲介的居間責任。您已提起民事訴訟,此方向應屬正確且有相當勝訴機會。至於您欲追加的刑事詐欺告訴,由於您持有「房屋現況說明書勾選無漏水」及「仲介持有去年漏水估價單卻未揭露」等關鍵證據,應有相當基礎可主張屋主及仲介涉嫌詐欺取財罪。建議您持續進行民事訴訟,並攜帶所有證據諮詢專業律師,以評估提起刑事詐欺告訴的具體策略與可行性。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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