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8月22日 跟 112年10月29日 借了小額貸款簽了本票150,00元跟30,000元債務人分別寫了我的名字跟媽媽的名字 媽媽並不知情。 今年115年5/15寄了民事裁定過來 我去法院詢問跟我說法院還沒裁定, 之後這幾天寄了法院執行命令 上面寫本院定於115年10月14日要來家裡
您於112年8月22日及112年10月29日分別簽立兩張本票,金額為15萬元及3萬元,其中一張本票的債務人欄位寫了您母親的名字,但您母親對此並不知情。您於115年5月15日收到民事裁定,但向法院詢問時,法院表示尚未裁定。近期您又收到法院的執行命令,通知法院將於115年10月14日前往您家中進行強制執行程序。
本案目前應不涉及行政責任。
本案目前應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您與母親涉及的小額借貸本票糾紛及強制執行案件,您本人應對所簽署的本票負清償責任。而您母親若未簽署本票且不知情,則該本票對其應不生效力,但需透過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並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來保障權益。此外,代簽母親名字的行為,可能涉及偽造文書的刑事責任。建議您務必立即攜帶所有文件諮詢專業律師,以採取最妥適的法律行動,特別是針對您母親的權益保護,時間非常緊迫。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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