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詢問關於當初簽署兩願離婚協議書,其中約定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俗稱「監護權」)由女方負責,想了解相關法律問題。
依據我國民法第1055條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可以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擔任。因此,您們當初在兩願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監護權歸屬女方,原則上應屬有效。
然而,民法第1055條亦規定,若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更重要的是,民法第1055條之1明文規定,法院在酌定或改定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時,應以「子女之最佳利益」為最優先考量,並會審酌一切情狀,例如子女的意願、父母的經濟能力、照顧意願與態度、親子關係等各項因素。
因此,即使您們有簽訂離婚協議書約定監護權歸屬,若後續發生足以影響子女最佳利益之情事,例如女方有不適任照顧之情形,或您的狀況已明顯更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您仍可能向法院聲請改定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法院在審理時,並不會完全受限於原協議書的約定,而是會以子女的實際狀況和未來發展為核心來判斷。
就您目前所提供的資訊,本案應不涉及刑事責任。除非有涉及妨害家庭、和誘、略誘等特殊情況,否則單純的監護權爭議通常屬於民事範疇。
本案應不涉及行政責任。
本案應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您與前妻簽訂離婚協議書約定子女監護權歸屬女方之情形,原則上應屬有效。然而,若有事實足以證明原約定已不符子女最佳利益,您仍可能向法院聲請改定。建議您可先與前妻協商,若協商不成,則可考慮向法院聲請改定,並應準備相關事證以證明改定符合子女之最佳利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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