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為資金股東(乙、丁、戊)與技術督導(甲方)之合夥清算爭議。雙方雖未簽署書面契約,但實務已營運退場商號已註銷。目前走向合夥清算 核心矛盾在於責任歸屬:甲方每月領取督導費並實質掌控人員面試與排班,卻未依法投保勞健保。現談判破局,甲方企圖以未簽草案中「人力無涉」與「退場損益以設備變現為限、不補現金」等免責霸王條款,將個人違法行政罰款包裝為退場善後費用,強迫資金股東吸收。 資金股東立場明確:退場協議中欠款與房租違約金早已全額掏錢買單完畢,絕不為甲方的個人違法行為背書代償。將依「實質雇主指揮事實」與未簽草案第八條第三款(過失違約全賠)立場,凍結專戶並採取司法清算追償。 條件: 1.各股東沒有實質簽署合約 2.甲方主張合夥關係成立 片面主張所有合約內容條例都生效 3.合約版本多次修改 股東間也沒認定是以哪一份內容 4.房租是甲方自己跟房東簽約
本案涉及資金股東(乙、丁、戊)與技術督導(甲方)間的合夥清算爭議。雙方雖未簽署書面合約,但已實際營運並註銷商號,現正進行合夥清算。核心爭議在於甲方在營運期間每月領取督導費,並實質掌控人員面試與排班,卻未依法為員工投保勞健保,導致可能產生行政罰款。甲方目前企圖引用未簽署草案中的「人力無涉」及「退場損益以設備變現為限、不補現金」等條款,將個人違法所致的行政罰款轉嫁由資金股東承擔。資金股東已支付退場協議中的欠款與房租違約金,並明確拒絕為甲方的個人違法行為背書代償,主張將依「實質雇主指揮事實」及未簽草案中關於過失違約全賠的立場,凍結專戶並採取司法清算追償。
依據目前所提供之資訊,甲方未依法投保勞健保之行為,主要涉及行政罰鍰,尚不直接構成刑事責任。若有其他詐欺或背信等情事,則可能另行判斷,但本案事實並未提及。
依據目前所提供之資訊,尚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本案關於資金股東與技術督導間的合夥清算爭議,主要涉及甲方未依法投保勞健保所衍生的行政罰款責任歸屬。資金股東應可主張甲方因管理過失導致行政罰款,並在合夥清算中要求甲方承擔或賠償。建議資金股東應積極保全證據,並透過司法途徑提起合夥清算訴訟,以釐清責任並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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