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6-09-05

合夥清算爭議:未投保勞健保責任歸屬與追償

本案為資金股東(乙、丁、戊)與技術督導(甲方)之合夥清算爭議。雙方雖未簽署書面契約,但實務已營運退場商號已註銷。目前走向合夥清算 核心矛盾在於責任歸屬:甲方每月領取督導費並實質掌控人員面試與排班,卻未依法投保勞健保。現談判破局,甲方企圖以未簽草案中「人力無涉」與「退場損益以設備變現為限、不補現金」等免責霸王條款,將個人違法行政罰款包裝為退場善後費用,強迫資金股東吸收。 資金股東立場明確:退場協議中欠款與房租違約金早已全額掏錢買單完畢,絕不為甲方的個人違法行為背書代償。將依「實質雇主指揮事實」與未簽草案第八條第三款(過失違約全賠)立場,凍結專戶並採取司法清算追償。 條件: 1.各股東沒有實質簽署合約 2.甲方主張合夥關係成立 片面主張所有合約內容條例都生效 3.合約版本多次修改 股東間也沒認定是以哪一份內容 4.房租是甲方自己跟房東簽約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資金股東(乙、丁、戊)與技術督導(甲方)間的合夥清算爭議。雙方雖未簽署書面合約,但已實際營運並註銷商號,現正進行合夥清算。核心爭議在於甲方在營運期間每月領取督導費,並實質掌控人員面試與排班,卻未依法為員工投保勞健保,導致可能產生行政罰款。甲方目前企圖引用未簽署草案中的「人力無涉」及「退場損益以設備變現為限、不補現金」等條款,將個人違法所致的行政罰款轉嫁由資金股東承擔。資金股東已支付退場協議中的欠款與房租違約金,並明確拒絕為甲方的個人違法行為背書代償,主張將依「實質雇主指揮事實」及未簽草案中關於過失違約全賠的立場,凍結專戶並採取司法清算追償。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合夥關係之認定與責任
    • 依據民法第667條規定,合夥契約不以書面為必要,只要當事人約定出資,以共同事業為目的,即應成立合夥關係。本案雖無書面契約,但雙方已實際營運商號,並進行清算,應屬成立合夥關係。合夥人對於合夥之債務,應負連帶責任(民法第681條)。
    • 然而,合夥人之間對於合夥事務的執行,若因故意或過失致合夥受有損害,仍應對合夥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683條準用民法第535條)。
  2. 甲方之管理責任與損害賠償
    • 甲方作為技術督導,並實質掌控人員面試與排班,應屬合夥事務之執行人或管理人。其未依法為員工投保勞健保,可能涉及管理上的過失。此過失若導致合夥(或合夥人)須承擔行政罰款,甲方應對合夥負損害賠償責任。
    • 資金股東主張「實質雇主指揮事實」,意在強調甲方在人事管理上的實質權責。若能證明甲方為主要負責人事管理並有權決定是否投保者,則其過失責任應屬明確。
  3. 未簽署草案之效力
    • 甲方所主張的「人力無涉」與「退場損益以設備變現為限、不補現金」等條款,因未經全體合夥人簽署同意,原則上不具法律拘束力。合夥契約的變更或重要事項的決定,通常需要全體合夥人同意(民法第671條)。
  4. 不當得利或求償權
    • 若資金股東因合夥之連帶責任而先行支付了應由甲方個人過失所致的行政罰款,資金股東可能對甲方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民法第179條),或依合夥關係之內部求償權,要求甲方承擔或償還該筆款項。
    • 資金股東已支付的房租違約金,若房租契約係由甲方個人簽署,則該筆款項原應由甲方承擔。資金股東為合夥利益代為支付,亦可能對甲方有求償權。

二、刑事責任

依據目前所提供之資訊,甲方未依法投保勞健保之行為,主要涉及行政罰鍰,尚不直接構成刑事責任。若有其他詐欺或背信等情事,則可能另行判斷,但本案事實並未提及。

三、行政責任

  1. 勞工保險條例與全民健康保險法
    • 未依法為員工投保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將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及《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4條等規定,由主管機關處以罰鍰。此罰鍰的對象通常為「投保單位」或「雇主」。
  2. 雇主認定與內部責任
    • 形式上,商號(合夥)應屬雇主。因此,行政罰鍰可能對合夥全體產生。然而,在合夥的內部關係中,若能證明甲方實質掌控人事並負責投保事宜,且其過失導致罰鍰,則該筆罰鍰的最終負擔應屬甲方。資金股東可主張甲方應承擔此行政罰款,並在合夥清算中將其列為甲方應負擔之債務。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依據目前所提供之資訊,尚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參、處理建議

  1. 證據保全:資金股東應盡速蒐集並保全所有能證明甲方實質掌控人員面試、排班、領取督導費,以及未依法投保勞健保的相關證據,例如:對話紀錄、內部文件、員工證詞、薪資發放紀錄等。
  2. 凍結專戶:資金股東已採取凍結專戶的措施,此舉有助於確保未來若取得勝訴判決,有資產可供執行,應持續維持。
  3. 提起合夥清算訴訟:由於雙方對於清算內容及責任歸屬存在重大爭議,建議資金股東可向法院提起合夥清算訴訟。在訴訟中,可請求法院命甲方就其管理過失所致的行政罰款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並將其列入合夥清算分配的考量。
  4. 主張未簽署條款不具效力:資金股東應堅定立場,主張甲方所引用的未簽署草案條款不具法律拘束力,拒絕承擔不應由其負擔的責任。
  5. 諮詢專業律師:本案涉及合夥關係、勞動法規及清算程序,法律關係較為複雜。建議資金股東應攜帶所有相關證據,進一步諮詢專業律師,以擬定更具體的訴訟策略與法律行動。

肆、結論

本案關於資金股東與技術督導間的合夥清算爭議,主要涉及甲方未依法投保勞健保所衍生的行政罰款責任歸屬。資金股東應可主張甲方因管理過失導致行政罰款,並在合夥清算中要求甲方承擔或賠償。建議資金股東應積極保全證據,並透過司法途徑提起合夥清算訴訟,以釐清責任並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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