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10月滿10歲 男方於協議書上約定107年2月至110年6月每月支付7000撫養費,於110年7月至小孩年滿18歲支付每月10000撫養費 男方於107年2月至108年1月支付每月3000,後續皆未給付費用 另協議書也約定若未支付視同放棄探視權 再這樣的情況下,是可以要求對方補足未支付及未來須支付的費用嗎
本案涉及您與前夫(男方)間簽訂之協議書,其中約定男方應支付子女扶養費,並明訂不同階段的金額。然而,男方自107年2月起僅支付部分款項,並於108年1月後完全停止給付。此外,協議書中亦約定若男方未支付扶養費,即視同放棄探視權。您目前欲了解是否能要求男方補足未支付及未來應支付的扶養費用。
扶養費給付義務與協議書之效力:
扶養費請求權之時效:
探視權約定之效力:
本案男方未依約支付扶養費,主要涉及民事契約履行問題,尚不直接構成刑事責任。除非有其他涉及詐欺、侵占等犯罪行為,否則單純的扶養費給付爭議,應屬民事範疇。
本案情境不涉及行政法規之適用,故無行政責任問題。
本案主要適用民法及家事事件法相關規定,尚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之適用。
蒐集證據:請您妥善保存所有相關證據,包括協議書正本、男方過去支付扶養費的紀錄(如匯款證明、轉帳明細)、您曾向男方催告支付的通訊紀錄(如簡訊、通訊軟體對話、存證信函等)。
發函催告:建議您可先以存證信函或律師函的方式,正式向男方催告支付積欠之扶養費,並表明若未依約履行,將採取法律行動。此舉可作為日後訴訟的證據,並中斷時效。
聲請法院裁定或提起訴訟:
強制執行:若您取得法院的確定判決或支付命令,而男方仍不履行,您可以持該判決或命令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封男方的財產(如薪資、存款、不動產等)以清償扶養費。
探視權部分:關於探視權,建議您不宜自行阻撓男方探視,以免衍生其他爭議。若男方主張探視權,法院仍會以子女最佳利益為考量。若您認為男方探視對子女有不良影響,應向法院聲請酌定或變更探視方式。
關於您與男方協議書約定之扶養費,您應可依據該協議書向男方請求補足未支付及未來應支付的費用,但需留意扶養費請求權的五年時效問題。至於協議書中關於未支付扶養費即視同放棄探視權的約定,法院在審理時仍會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核心考量,不必然會完全依約剝奪男方的探視權。建議您應盡速蒐集證據,並透過發函催告或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提起訴訟等方式,以維護您及子女的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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