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1/27,在threads上面看到了有人要出AAA的演唱會門票,就在下面問還有沒有之後對方說私訊ig,他就說要先付定金,問能不能超商無卡付款,他說不行,要用支付寶,之後找到人用支付寶轉帳過去給他,付了200港幣,結果他沒有給我序號,之後他講的跟原本的不一樣,就跟他說,不給的話退回定金,之後他不給序號也不退定金,他之後要求要用英文對話,他之後說他的支付寶有限額,要湊夠一個金額才能轉帳回來,結果就又轉給他錢了,283港幣,但之後他還是說不夠要再轉才能還,叫他去問客服他也說沒辦法,之後繼續想跟他要回錢,他說加line,之後他說,我們是外國人,要用支付寶轉帳轉不過來,有一個限制,之後我們去問了客服,客服說並沒有限制,我們就告訴他了,我們問他有什麼辦法可以轉帳,他說沒有任何辦法,他說他只能轉959,讓我們還要轉476過去,他之後又說如果有信用卡可以用skrill,之後他說他只能借到150,之後他說要麼skrill,要麼neteller,然後他叫我們轉326給他,之後他又說從明天開始他很忙,不要找他說話了,然後我們就繼續跟他要,之後他說轉476人民幣就可以拿回來,然後我們就叫他去問客服,他不要,他叫我們下載他指定的軟件,說叫我們新增信用卡,他再儲值錢還給我們,還給了帳號密碼,Email:akipkoech36@gmail.com Password:Arap@12455 之後再怎麼跟他要他都不給,他都說給不了,他還說沒辦法,還說拜拜,之後他說等我們準備好276再跟他說,他叫我們加他的WhatsApp +601115429729 然後在WhatsApp又講了很久,他還是不願意給,不知道之後為什麼,他就說他轉了一些過來,之後想說他不願意給,要不回來其他就不要了 然後被告詐欺
您於2025年11月27日在Threads上看到演唱會門票販售資訊,經對方引導至Instagram私訊後,陸續支付了港幣200元、港幣283元及後續多筆款項(包含人民幣476元、港幣326元等),總計金額不詳,作為購買門票的定金及後續對方以各種理由(如支付寶限額、外國人轉帳限制、湊足金額才能退款等)要求您轉帳的款項。然而,對方始終未交付演唱會門票序號,也未退還任何款項,並持續以各種藉口推託,甚至要求您下載指定軟體並提供信用卡資訊。最終,對方拒絕退款並停止溝通。您在嘗試追討款項後,卻反遭對方指控詐欺。
本案中,您與賣家之間應屬成立一個買賣演唱會門票的契約關係。然而,賣家在收受您的款項後,並未依約交付門票,亦未退還款項,此行為應屬民法上的「債務不履行」中的「給付不能」或「不完全給付」。
依據《民法》第226條第1項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賣家未交付門票且不退款,顯然是可歸責於其自身的事由。此外,賣家以詐術使您交付財物,亦可能構成《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的「侵權行為」,即「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您因此所受的財產損害,應可向賣家請求損害賠償。
再者,賣家在沒有法律上原因的情況下,收受您的款項卻未交付相對應的門票,應屬《民法》第179條所稱的「不當得利」,即「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因此,您亦可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賣家返還您所支付的所有款項。
賣家透過網路平台(Threads、Instagram、WhatsApp)以販售演唱會門票為名義,誘使您支付多筆款項,卻從未交付門票,並持續以各種不實理由(如支付寶限額、外國人轉帳限制、要求下載特定軟體並提供信用卡資訊等)要求您持續匯款,顯然是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以詐術使您交付財物。此行為應已構成《刑法》第339條第1項的「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考量賣家是利用網路通訊工具(Threads、Instagram、WhatsApp等)進行詐騙,其行為更可能涉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的「加重詐欺罪」:「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加重詐欺罪的法定刑責較重。
至於您提及「被告詐欺」的部分,若您是受害者,對方反過來指控您詐欺,這很可能是詐騙集團常見的「惡人先告狀」手法,意圖使您心生畏懼而放棄追討。您應妥善保存所有對話紀錄、轉帳證明等證據,以證明您是受害者,而非加害者。
本案主要涉及民事與刑事責任,較無直接的行政責任問題。然而,若涉及跨境金流或網路平台管理問題,相關主管機關(如金管會、數位發展部)可能會介入調查,但這通常是政府機關主動處理,而非您直接提起的行政訴訟。
目前看來,本案主要適用《刑法》及《民法》相關規定,尚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直接適用。
關於您在網路購買演唱會門票卻遭詐騙的案件,賣家的行為應屬涉及《刑法》上的詐欺罪(可能為加重詐欺罪),您可向警方提出刑事告訴。同時,您亦可依《民法》的債務不履行、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規定,向賣家請求返還所支付的款項及損害賠償。針對您反遭指控詐欺的情形,建議您務必妥善保存所有證據,並儘速報警及諮詢專業律師,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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