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6-10-13

親屬佔用房屋不搬遷之法律處理

是我爸有間房, 在阿嬤阿公還活著時供他們住, 現在他們死了, 小叔叔卻一直賴在裡面不搬出來, 所有權人是我爸, 我們趕了好幾次都沒用, 他都口頭說會搬, 因此想問這有沒有什麼處理方式? 若我想請律師代寫存證信函,費用怎麼算?謝謝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依您所述,您的父親擁有一間房屋,原供祖父母居住。在祖父母過世後,您的叔叔(父親的兄弟)持續佔用該房屋,儘管您的父親已多次要求其搬離,叔叔僅口頭承諾但未實際行動。您想了解此情況的法律處理方式,以及委請律師代寫存證信函的費用。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本案主要涉及民事法律關係,即所有權人對於無權佔用其不動產者的權利主張。

  1. 所有權人返還請求權:

    • 依據《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 本案中,房屋所有權人為您的父親。您的叔叔在祖父母過世後,其原先基於親屬關係或默許而居住的權源應已喪失。若無其他合法佔用依據(例如租賃契約、借用契約等),您的叔叔繼續佔用房屋,應屬「無權占有」。
    • 因此,您的父親應得依《民法》第767條規定,向您的叔叔請求返還房屋。
  2. 不當得利或損害賠償:

    • 依據《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 若您的叔叔無權佔用房屋,卻因此省下租金支出,而您的父親則因此無法使用或出租房屋獲取收益,您的叔叔可能構成「不當得利」。您的父親應得請求您的叔叔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 此外,若您的父親因叔叔的佔用行為而受有其他損害(例如房屋毀損、清潔費用等),亦可能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二、刑事責任

  1. 竊佔罪:
    • 依據《刑法》第320條第2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 本案中,您的叔叔原是經祖父母同意居住,祖父母過世後,其居住權源消失。若您的父親已明確表示收回房屋,而您的叔叔仍拒不搬遷,且有長期佔用之意圖,仍有構成竊佔罪之可能性。然而,實務上對於親屬間因權源消失而繼續佔用不動產的情形,法院有時會傾向認定為民事糾紛,而非直接構成刑事犯罪,除非其佔用行為一開始即具備不法所有的意圖。
    • 因此,若要主張刑事責任,可能需要進一步舉證叔叔有「不法所有意圖」之事實。通常會建議先以民事途徑解決。

三、行政責任

本案應不涉及行政責任。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本案應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參、處理建議

針對您父親房屋遭叔叔佔用的情況,建議可依循以下步驟處理:

  1. 寄發存證信函:

    • 這是最常見且有效的初步法律行動。透過存證信函,可以正式且明確地告知您的叔叔,其已無權佔用房屋,並要求其在特定期限內(例如10至15天)搬離,同時可一併請求返還佔用期間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 存證信函具有證據保全作用,可證明您的父親已明確表達收回房屋之意,並為後續可能的訴訟預作準備。
    • 關於律師代寫存證信函費用: 律師代寫存證信函的費用會因律師事務所、案件複雜度及信函內容而異,通常落在新臺幣數千元至一萬多元不等。建議您可直接向欲委任的律師事務所諮詢具體報價。
  2. 聲請調解或提起民事訴訟:

    • 若存證信函寄發後,您的叔叔仍不願搬離,您的父親可考慮向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返還房屋」及「不當得利」之民事訴訟。
    • 考量到親屬關係,聲請調解或許是較為溫和的解決方式,有機會在雙方都能接受的條件下達成和解。
    • 若調解不成或不願調解,則可提起民事訴訟,由法院判決叔叔應返還房屋。待判決確定後,若叔叔仍不搬離,您的父親即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強制叔叔遷出房屋。
  3. 考慮刑事提告(較不建議作為首要手段):

    • 如前所述,若叔叔的佔用行為確實符合竊佔罪的構成要件,您的父親亦可考慮提起刑事告訴。然而,由於親屬間的佔用爭議在實務上常被視為民事糾紛,且刑事訴訟程序較為嚴謹,舉證責任較重,通常會建議先以民事途徑解決。

肆、結論

關於您的父親房屋遭叔叔無權佔用的情況,主要涉及《民法》上所有權人的「返還請求權」及「不當得利」等民事責任。建議您的父親可先透過寄發存證信函,正式要求叔叔搬離並返還佔用期間的利益。若叔叔仍不配合,則可進一步聲請調解或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維護自身權益。至於律師代寫存證信函的費用,建議直接向律師事務所洽詢。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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