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據您的描述,您的配偶與特定異性單獨出遊多次,且兩人的聊天記錄內容曖昧不明,您的配偶甚至口頭承認對該異性有好感。您想了解在此情況下,您能採取哪些法律行動。
本案您的配偶與異性之間的互動,若已逾越一般朋友交往之分際,且情節重大,可能已構成對您「配偶權」的侵害。在台灣,夫妻互負忠誠義務,配偶權即是基於婚姻關係所生之權利,其內涵包括夫妻間應互守貞操、互愛互信等。即使沒有發生實質性行為,但若有親密交往、曖昧對話、或口頭承認喜歡對方等行為,且足以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及幸福,即可能被認定為侵害配偶權。
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
訴請離婚:
在台灣,通姦罪已於民國109年5月29日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宣告違憲,並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效。因此,您的配偶與該異性之間即使有性行為,亦已不構成刑事犯罪,無法提起刑事告訴。
本案不涉及行政法規之適用,故無行政責任。
本案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您的配偶與異性單獨出遊、聊天曖昧並口頭承認喜歡對方之情形,應屬對您配偶權的侵害,您可能可向您的配偶及該第三人請求民事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此外,此行為亦可能構成民法上「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您應可據此訴請離婚。然而,通姦罪已除罪化,故無刑事責任。建議您應積極蒐集證據,並儘速諮詢專業律師,以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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