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的精神賠償,人沒有受傷只有車損,精神賠償卻要20萬,雖然簽署後也更改到15萬,已支付10 萬,是否能申請調解委員會重新談判,甚至可以結案,畢竟求償金過高,當下並未認真的思考
您好,根據您的描述,您在一次車禍中,僅造成車輛損壞,對方人員並無受傷。然而,對方卻向您請求精神賠償,金額從最初的20萬元,在您簽署某份文件後降至15萬元,且您已支付其中10萬元。您認為此求償金額過高,且當下簽署時並未仔細思考,因此想了解是否能向調解委員會申請重新談判,甚至結案。
關於精神賠償的請求基礎: 依據我國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精神賠償(或稱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的請求,通常是針對「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換句話說,精神賠償的成立,通常需要有人身法益(如身體受傷、健康受損)或特定人格法益受到侵害。若本案僅有車輛損壞,而對方人員並無受傷,原則上,對方請求精神賠償的法律基礎應屬薄弱,甚至可能不符法律規定。
關於已簽署協議的效力: 您提及已簽署文件並將賠償金額更改為15萬元。這份文件若具備和解契約的性質,依據民法第737條規定,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這表示,一旦和解契約有效成立,雙方原則上應受其拘束。您已支付10萬元,對方可能依據該和解契約向您請求剩餘的5萬元。
挑戰協議有效性的可能性: 您提到「當下並未認真的思考」,這可能涉及民法上「錯誤」的問題。然而,要主張和解契約因錯誤而無效或得撤銷,通常需要證明該錯誤是「重要」的,且若無此錯誤,您就不會為此意思表示(民法第88條)。單純的「未認真思考」或事後反悔,在法律上要推翻已簽署的協議,舉證上會比較困難,除非能證明對方有詐欺(民法第92條)或脅迫等不法行為,導致您在不自由或受騙的情況下簽署,但依您的描述,目前尚無此跡象。
申請調解的可能性: 即使已簽署協議,您仍可以向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或法院聲請調解。調解的目的是希望雙方能透過第三方的協助,重新協商並達成新的共識。在調解過程中,您可以提出對方請求精神賠償的法律依據不足,以及原協議金額過高等主張。然而,對方並無義務必須接受重新談判,若對方堅持原協議有效,調解可能無法達成共識。若調解不成立,對方仍可能依據原協議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您支付剩餘款項。
依您所述,本案僅涉及車損且無人受傷,因此應不涉及刑事責任。車禍案件若無人受傷或死亡,通常僅屬民事糾紛。
車禍發生時,若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例如: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超速等),可能會被處以行政罰鍰,此為行政責任,與民事賠償責任是獨立的。
本案依您所述,應無其他特殊法規責任的適用。
關於您車禍僅車損卻遭求精神賠償的案件,對方請求精神賠償的法律基礎應屬薄弱。然而,您已簽署的協議可能具有法律拘束力。建議您可向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嘗試重新協商,並在調解過程中提出您的主張。若調解不成,則可能需進一步尋求法律途徑解決。在任何階段,若有疑慮,建議諮詢專業律師以獲得更具體的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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