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國90年(2001年)左右,曾有美國運通信用卡欠款,原始欠款約新臺幣8萬元。 2.民國106年,臺南地方法院核發106年度司促字第6479號支付命令,記載本金93,273元,自民國91年12月2日起按年息18%計算利息。 3.本人自民國90年起,已未居住於當時的戶籍地址。民國106年該地址為空屋,沒有本人或家人居住。支付命令寄往該地址,但本人從未實際收到,也不知道當時有法院程序。 4.事後得知民國106年間曾有三信合作社股票遭強制執行,涉及約5,000元,本人當時並不知情,也沒有主動清償或簽署還款協議。 5.民國111年另有強制執行紀錄,但具體執行過程、結果及終結日期尚不清楚。 6.民國115年9月18日,良京來電要求清償接近50萬元,本人對利息及費用有異議,雙方未達成協議。 7.民國115年10月14日,高雄地方法院執行人員至本人位於高雄市九如一路的房屋查封,進入屋內查看並張貼查封公告。該房屋為家人實際居住使用。
本案緣於民國90年(2001年)左右,您曾有美國運通信用卡約新臺幣8萬元之欠款。民國106年,臺南地方法院核發支付命令,載明本金93,273元,並自民國91年12月2日起按年息18%計算利息。您主張該支付命令因未居住於戶籍地址而未實際收到,亦不知悉法院程序。事後您得知民國106年及民國111年曾有股票遭強制執行之紀錄,但您並未主動清償或簽署還款協議。民國115年9月18日,良京公司來電要求清償近50萬元,您對利息及費用有異議,未達成協議。民國115年10月14日,高雄地方法院執行人員至您位於高雄市九如一路的房屋進行查封。
債務之存在與消滅時效:
強制執行之合法性:
本案主要涉及民事債務糾紛,應不涉及刑事責任。
本案應不涉及行政責任。
本案應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關於您信用卡債務、支付命令與強制執行之爭議,本案關鍵在於民國106年支付命令是否已合法送達並確定,以及債權是否已罹於消滅時效。建議您應立即針對高雄地院之查封程序採取法律行動,並儘速向臺南地院聲請閱卷以確認支付命令之送達狀況,再據以評估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之可行性,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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