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外遇、財產分配及子女扶養義務分析

我們正在談離婚,丈夫婚內出軌,我有證據,我要求土地2/3(他父親留給他的遺產)跟車子,然後未來不再見孩子。他說那他不再負贍養費,想問那孩子未來需要撫養他的義務嗎?因為他確實前五年有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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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案件摘要

您目前正與丈夫協議離婚,丈夫於婚姻期間有外遇行為,您握有相關證據。您提出要求分配丈夫父親遺留之土地2/3及車子,並希望未來不再讓丈夫探視孩子。丈夫則表示若您要求不再見孩子,他將不再支付贍養費。您想了解孩子未來是否仍需扶養丈夫,考量丈夫過去五年曾有扶養孩子的事實。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離婚事由與精神慰撫金:
    • 丈夫婚內出軌之行為,應屬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所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或其他「有重大不治之惡疾」之法定離婚事由。您可據此向法院請求離婚。
    • 丈夫之外遇行為,亦應屬侵害您配偶權之行為。依民法第195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您應可向丈夫請求精神慰撫金(俗稱精神賠償)。
  2.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 車子:若該車子為您們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財產,原則上應可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範圍。在離婚時,夫妻各自的婚後財產扣除債務後,若有剩餘,應由財產較少的一方請求分配雙方差額的一半。
    • 土地(遺產):丈夫父親留給他的遺產,依民法第1030條之2規定,屬於丈夫的「特有財產」,不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因此,您直接要求分配該土地的2/3,在法律上可能較難成立。然而,在協議離婚時,您仍可將此作為談判籌碼之一。
  3. 子女監護權與探視權:
    • 關於子女的監護權(親權),若雙方無法達成協議,法院將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以子女之最佳利益為原則,審酌一切情狀(例如父母的經濟能力、照顧意願、子女意願等)來酌定由誰行使或負擔。
    • 您要求「未來不再見孩子」,應屬剝奪丈夫對子女的探視權。依民法第1055條之1規定,法院在酌定或改定監護權時,會考量父母與子女的關係、父母對子女的教養計畫等。原則上,法院會認為父母雙方均有探視子女的權利,除非有特殊情況(例如對子女有暴力、虐待等),否則完全剝奪一方的探視權,可能較難獲得法院支持,因為這通常不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
  4. 子女扶養費:
    • 父母對子女的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免除。依民法第1116條之2及第1118條之1規定,即使離婚,父母雙方仍應共同負擔子女的扶養費用,直至子女成年為止。丈夫過去有扶養孩子的事實,未來仍應依其經濟能力負擔部分扶養費。
  5. 贍養費:
    • 依民法第1057條規定,請求贍養費需符合兩個要件:一是您在離婚時「無過失」,二是您因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若您符合這兩個要件,應可向丈夫請求支付贍養費。丈夫以「不再見孩子」作為不支付贍養費的條件,此為雙方協議內容,但法律上贍養費的給付有其獨立的要件。
  6. 子女對丈夫的扶養義務:
    • 依民法第1114條第1款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父母)有扶養義務。然而,此義務並非無條件。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受扶養權利人(丈夫)必須是「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時,扶養義務人(子女)才負扶養義務。此外,扶養義務人(子女)也必須「有扶養能力」才需負擔。
    • 更重要的是,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若丈夫對子女有「重大虐待、侮辱」或其他「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等情形,子女可以向法院請求減輕或免除其對丈夫的扶養義務。丈夫過去五年有扶養孩子,但若未來長期未盡扶養義務,則孩子未來在符合上述條件時,應可主張減免對丈夫的扶養義務。

二、刑事責任

台灣通姦罪已於民國109年5月29日經司法院大法官宣告違憲而除罪化,因此丈夫的外遇行為已不涉及刑事責任。

三、行政責任

本案應不涉及行政責任。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本案應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參、處理建議

  1. 釐清財產範圍:您應先了解您們夫妻的婚後財產狀況,特別是哪些財產屬於婚後財產可供分配,哪些屬於特有財產(如丈夫繼承的土地)不列入分配範圍。雖然遺產不直接分配,但在協議離婚時,仍可作為您爭取其他權益(如較高的精神慰撫金或子女扶養費)的籌碼。
  2. 蒐集外遇證據:您已握有丈夫外遇證據,這對於請求精神慰撫金及作為離婚事由應有助益。
  3. 子女監護與扶養:建議您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核心,爭取監護權及合理的子女扶養費。關於探視權,完全剝奪可能較難,可考慮協議或請求法院酌定合理的探視方式。
  4. 評估贍養費請求:請評估自身是否符合民法第1057條所定之贍養費請求要件(無過失且因離婚陷於生活困難)。
  5. 子女對父母扶養義務:關於孩子未來對丈夫的扶養義務,這有其嚴格的法律前提,且若丈夫未來未盡扶養義務,孩子應可向法院主張減輕或免除。您目前無需過度擔憂此部分。
  6. 尋求專業協助:由於離婚涉及多重法律關係,建議您攜帶相關證據與資料,諮詢專業律師,以協助您進行談判或訴訟,確保您的權益。

肆、結論

關於您與丈夫的離婚事宜,丈夫的外遇行為應可作為離婚事由,您亦可請求精神慰撫金。然而,丈夫繼承的土地屬於特有財產,原則上不納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父母對子女的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免除,丈夫仍應負擔子女扶養費。至於子女未來對丈夫的扶養義務,則有其嚴格的法律要件,且若丈夫未來未盡扶養義務,子女應可主張減輕或免除。建議您綜合考量各項權益,並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保障自身及子女的最佳利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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