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詢問公司在例假日要求加班,且您已配合加班,此情形是否可以作為公司違法要求,進而終止勞動契約的理由。
本案主要涉及您與公司之間的勞動契約關係,以及公司行為是否構成違反勞動法令,進而賦予您終止契約的權利。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例假原則上是不能要求勞工出勤的,除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且雇主應於事後24小時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並發給加倍工資及補休。
若公司在未符合上述法定要件的情況下,要求您於例假日出勤加班,此行為應屬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6條或第39條(例假出勤工資加倍發給)等相關規定。此時,您可能可以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然而,是否構成「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需視個案情節判斷。例如,公司是否經常性地違法要求例假日加班、是否未給予合法補償、是否嚴重影響您的身心健康等。若僅為單次且已獲得合法補償,則終止契約的理由可能較不充分。但若公司是常態性或惡意違反,則您主張終止契約的理由應屬較為堅實。
公司要求勞工於例假日加班,若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通常不會直接構成刑事責任,而主要涉及行政罰鍰。
若公司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6條(例假規定)或第39條(例假出勤工資加倍發給)等規定,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例如勞工局)得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規定,對雇主處以罰鍰。您可向勞工局申訴,請求其介入調查並依法裁處。
本案主要適用《勞動基準法》,不涉及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公司若在未符合法定要件下,要求您於例假日加班,應屬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規定。此行為可能構成《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所稱「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之情形,您可能因此有權利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然而,具體是否成立,仍需視個案事實與違法情節輕重而定,建議您在採取行動前,務必諮詢專業人士意見。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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