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第745條規定,保證人可以要求債權人先向主債務人追討並進行強制執行。只有在執行無效果後,保證人才需要負擔債務清償的義務。這項防護機制就是所謂的先訴抗辯權,也有人稱為「檢索抗辯權」。本文將由專業律師為您完整解析保證人權利,包括如何正確主張、哪些情況適用,以及簽約時該注意的自保方式。

雷皓明 律師
2026-01-19

在擔任保證人的過程中,許多人不知道自己擁有一項可以延緩還款壓力的法定權利。當債權人突然找上門要求您償還債務時,您可能會感到措手不及。其實,只要您簽訂的是一般保證契約,法律就賦予您一項重要的保護工具,讓您有機會先要求債權人向主要借款人追討。
這項權利不僅能為您爭取時間,更能大幅降低您的財務風險。了解先訴抗辯權的運作方式,是每位保證人都應該具備的基本知識。
根據民法第745條的明確規定,先訴抗辯權賦予保證人一項特殊的權利。當債權人要求您履行保證責任時,您可以合法地拒絕。但這項拒絕並非永久免責,而是有條件的延期。
具體來說,您可以要求債權人先向主債務人追討債務。不僅如此,債權人還必須對主債務人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只有當執行結果證明主債務人確實無法清償時,您才需要承擔保證責任。
這項權利的核心精神在於「補充性」。保證人的角色是作為最後一道防線,而非與借款人同時承擔責任。這種設計讓保證人不會在主債務人仍有能力償還時,就被迫動用自己的財產。
值得注意的是,保證契約的範圍相當廣泛。根據民法第740條規定,保證債務不僅包括本金,還涵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等所有附屬於主債務的負擔。因此,善用先訴抗辯權更顯重要。
許多人在簽訂保證契約時,常常忽略了保證類型的差異。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雖然只有兩字之差,但法律效果卻天差地別。選擇哪一種保證方式,將直接影響您是否能主張先訴抗辯權。
| 比較項目 | 一般保證 | 連帶保證 |
|---|---|---|
| 責任順序 | 補充性責任,排在主債務人之後 | 與主債務人處於同一順位 |
| 先訴抗辯權 | 可以主張,要求債權人先向主債務人追討 | 無法主張,債權人可直接求償 |
| 求償時機 | 必須先對主債務人強制執行無效果 | 債權人可立即向保證人請求 |
| 風險程度 | 相對較低,有時間緩衝 | 風險較高,可能立即面臨追償 |
從上表可以清楚看出,一般保證提供了更多保障。如果您是一般保證人,就擁有「先讓債權人找主債務人」的權利。但若是連帶保證人,您就等同於共同借款人,債權人可以直接向您追討全部債務。
舉個生活化的例子:假設朋友向銀行貸款100萬元,您擔任保證人。如果是一般保證契約,銀行必須先向您的朋友追討,甚至查封他的財產後仍不足清償,才能找您。但如果是連帶保證,銀行可以跳過您的朋友,直接要求您償還。
了解先訴抗辯權的理論固然重要,但更關鍵的是認識它能帶來哪些實際好處。這項權利不只是法律條文,更是保證人的財務安全網。
然而,必須特別提醒的是,這項權利並非萬能。保證債務的範圍包括本金、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等各項費用,總金額可能遠超過您的預期。因此,在簽訂保證契約之前,務必謹慎評估風險,並確認是否為一般保證。
記住,先訴抗辯權是「延期」而非「免除」責任。它為您爭取的是時間與程序保障,而不是讓您完全脫離保證義務。正確理解並適時主張這項權利,才能在保護他人的同時,也守護好自己的財產安全。
知道如何正確行使先訴抗辯權,能讓保證人在面對求償時有明確的應對策略。許多保證人雖然了解這項權利的存在,卻不清楚實際操作的方法和時機。本節將帶您深入了解主張先訴抗辯權的完整流程,從基本條件到具體步驟,讓您在需要時能夠有效保護自己的權益。
在主張先訴抗辯權之前,保證人必須先確認自己符合三個基本條件。第一個條件是您必須是一般保證人,而非連帶保證人。如果當初簽訂的是連帶保證契約,就無法享有這項權利。
第二個條件是您沒有拋棄先訴抗辯權。有些保證契約會在條款中載明保證人放棄這項權利,或者在契約成立後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拋棄。一旦拋棄,就不能再主張。
第三個條件是您的情況不屬於法律規定的例外情形。根據民法第746條的規定,某些特定情況下保證人無法行使先訴抗辯權,這部分我們稍後會詳細說明。
判斷主債務人的清償能力是行使先訴抗辯權的關鍵步驟。您需要評估主債務人是否有足夠的財產或收入來償還債務。這不僅關係到您能否成功主張權利,也影響債權人是否會接受您的抗辯。
實務上,您可以從以下幾個面向來評估:
如果主債務人有穩定工作且名下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就可以認定其具有清償能力。相反地,若主債務人已經失業、名下無財產,或財產總值明顯不足以清償債務,就可能被認定為財產不足清償。
除了清償能力之外,債權人向主債務人請求清償必須「容易執行」,這是保證人主張先訴抗辯權的另一個重要條件。所謂容易執行,是指債權人可以順利找到主債務人並對其財產進行強制執行。
以下情況通常會被認定為容易執行:
值得注意的是,過去民法曾有「跑路條款」規定,當主債務人住所變更導致請求困難時,保證人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但這項規定已在2010年5月26日修正時刪除,現行法律對保證人責任的保護更加周全。

當債權人向您求償時,您應該立即採取行動來主張先訴抗辯權。時效性非常重要,因為如果您沒有及時提出抗辯,可能會被視為默認應負保證人責任。
第一步是確認債權人的求償通知。當您收到債權人的催告函或訴訟通知時,要仔細檢視內容,確認債權金額、求償依據和時間。
第二步是立即以書面方式回應。口頭主張雖然有效,但書面紀錄更能保障您的權益。您應該在合理期限內寄發書面通知給債權人,明確表示您要行使先訴抗辯權。
第三步是提供主債務人的財產資訊。您需要在書面通知中說明主債務人具有清償能力,並指出主債務人的財產狀況或位置,讓債權人知道可以向何處執行。
第四步是保留所有證據。包括您寄發的通知書、主債務人的財產證明文件、債權人的回應等,這些都可能成為日後訴訟的重要證據。
一份完整的先訴抗辯權主張書應該包含以下關鍵要素。清楚明確的內容不僅能讓債權人了解您的立場,也能在必要時作為法律證據。
以下是書面主張應包含的內容:
在撰寫時應保持客觀且具體的態度,避免情緒化的用語。如果您不確定如何撰寫,建議尋求律師協助,以確保內容完整且符合法律要件。
此外,寄發方式也很重要。建議使用掛號郵寄或存證信函,這樣可以保留寄發證明,確保您確實履行了通知義務。
即使您是一般保證人,在某些特定情況下仍然無法行使先訴抗辯權。了解這些例外情況非常重要,可以避免您在不符合條件時錯誤主張,反而延誤了解決問題的時機。
根據民法第746條的規定,以下幾種情況是法律明定的例外:
拋棄先訴抗辯權可以發生在保證契約訂立時,也可以發生在契約成立之後。如果契約條款中載明「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或「保證人同意不主張先訴抗辯權」等文字,您就不能再主張這項權利。
拋棄也可以在事後以口頭或書面方式為之。例如當債權人向您求償時,您明確表示願意直接清償而不要求債權人先向主債務人請求,這就構成拋棄。一旦拋棄,就無法撤回。
當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後,其財產會進入破產程序管理,債權人無法再自行對主債務人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在這種情況下,要求債權人先向主債務人求償已經失去實益,因此保證人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
這項規定的立法理由在於,破產程序通常曠日廢時,且債權人往往只能獲得部分清償。若仍要求債權人先向已破產的主債務人求償,對債權人顯然不公平。
如果主債務人的財產總額明顯低於其所有債務,或者主債務人名下根本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保證人就不能主張先訴抗辯權。這是因為主債務人已經沒有清償能力,要求債權人先向其求償只是徒增困擾。
實務上判斷「財產不足清償」的標準,是看主債務人的全部財產是否足以清償全部債務,而非僅看對您這一筆保證債務的清償能力。
雖然法律條文沒有明確規定,但實務上如果保證人無法提供主債務人具有清償能力的證據,或無法指出可供執行的財產位置,法院通常不會支持保證人的抗辯。這是因為保證人主張先訴抗辯權時,負有舉證責任。
根據民法第753條之1的規定,如果您是因為擔任公司董事、監察人或其他代表人而為公司作保,您只對任職期間公司所產生的債務負保證責任。這是法律對企業董監事的特別保護。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債務發生在您任職期間之外,您可以主張不負保證責任,而不需要討論先訴抗辯權的問題。這項規定大幅減輕了企業經營者的保證人責任,也讓法律更加公平合理。
了解這五種例外情況後,您就能更準確地判斷自己是否能夠主張先訴抗辯權。如果您的情況複雜或有疑慮,建議及早諮詢專業律師,以獲得最適合的法律建議。
擔任保證人前,完整的風險評估是保護自己的第一步。您應該仔細了解主債務人的信用狀況與還款能力,評估自己的財務能力是否足以承擔可能的風險。許多人誤以為在租賃或買賣契約中加註「拋棄先訴抗辯權」能增加保障,其實這個條款只適用於保證契約,在其他契約中毫無意義。
進行保證契約審查時,請特別注意幾個關鍵契約條款。首先確認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這會直接影響您能否主張先訴抗辯權。其次要檢查保證責任範圍是否明確,包括本金、利息、違約金等項目都應清楚載明。
簽約前尋求專業法律諮詢是明智的選擇。律師能協助您審視契約內容,指出可能的風險點。切記不要簽署空白或未填寫完整的契約,並妥善保留所有文件副本。
如果已經擔任保證人,應定期關注主債務的履行狀況。當債權人提出求償時,先冷靜確認自己的權利,必要時諮詢律師協助處理。充分了解法律規定,謹慎評估每個環節,才能在協助親友的同時,保障自己的權益。

雷皓明 律師
主持律師
民國100年考取律師資格後,在臺灣、北京、上海、新加坡及香港從事法律實務工作,主要處理公司組織架構、勞僱關係及仲裁程序,執業以來經手超過百間上市、未上市公司之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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