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用家事律師視角,帶你精準盤點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計算公式與實例、2年/5年時效、協議與裁判離婚的價值基準日,以及對方離婚前脫產時的追加計算與撤銷救濟。

雷皓明 律師
2026-07-29

台灣的夫妻財產制分三種: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法定財產制。前兩者屬「約定財產制」,要用書面契約並向法院登記才生效。但絕大多數夫妻婚後不會特別去登記,這時法律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一旦離婚,就要就這段婚姻累積的財產進行清算。
當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離婚、一方死亡或改用其他財產制)時,各自把婚後財產扣掉婚姻中所負債務,得出各自的剩餘;餘額少的一方,可向餘額多的一方請求差額的一半。但有三類財產不列入分配:因繼承取得的財產(如父母遺產)、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如受贈)、以及慰撫金(精神賠償)。
原則雖是平均分配,但若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法院可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衡酌雙方對家庭的貢獻、協力、分居時間與生活狀況等,裁量減少或免除對方的分配額(詳見第五節案例)。
此外,若能證明某財產雖在婚姻中取得、卻非雙方協力所得,實務上也可能被排除在分配之外。
以阿國與小安為例。阿國婚後累積資產1000萬元、負債100萬元,剩餘財產=900萬元。小安婚後財產350萬元,但其中100萬元是繼承長輩的遺產(不列入),所以剩餘財產=350-100=250萬元。兩人差額=900-250=650萬元;除以二,小安可向阿國請求325萬元。
法律不保障「在權利上睡覺的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兩道時效,一旦錯過,對方可提時效抗辯拒絕給付:主觀時效,自請求權人「知道」有剩餘財產差額起2年內要行使;客觀時效,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離婚登記生效日或判決確定日)起5年內要行使。
用日期感受一下:若阿國與小安2025年2月1日完成離婚登記。假設小安2025年8月1日得知阿國的財產狀況,她最遲要在2027年7月31日前(得知後滿2年前)主張;但若她始終不知情,權利底線則是2030年1月31日(登記後滿5年前)。兩道時效「先到者為準」,別拖到過期。
為免日後舉證困難或時效過期,最好在簽離婚協議書時,就把財產分配的具體金額、支付期限與違約條款白紙黑字寫清楚;談不攏則儘速尋求專業意見,在時效屆滿前提起民事訴訟(涉及脫產亦可另循刑事途徑)維權。

房價起伏、股市震盪,財產價值天天變。所以法律必須設一個基準日,把雙方的財產「定格」在某一刻來計算差額。依《民法》第1030-4條,原則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會因離婚方式不同而調整。
《民法》第1030-4條:「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依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三應追加計算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處分時為準。」
雙方協議離婚的,以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當日的價值為準。重點提醒:即使你們早就簽了離婚協議書,只要還沒完成登記,婚姻關係在法律上就還沒消滅,必須以「完成登記那一刻」的財產狀態核算。
走上法庭的判決離婚,為避免訴訟期間資產變動影響公平,原則以起訴時(一方把書狀遞交法院之日)的財產狀態與價值為基準。即使案子後來審了一兩年、資產漲跌,通常也不再影響該筆請求額。
這部分實務最靈活。若離婚與財產分配同時起訴、在調解中成立,多數法院傾向採起訴時;若是先調解離婚成功、之後才另就財產分配爭訟,則常以調解成立時為基準。法官通常也會鼓勵雙方合意選定一個彼此接受的時點,簡化估價。
基金、股票、虛擬資產等每日浮動的標的,一律回溯到上述基準日的當日市價,而非買入成本,也不論之後漲跌。舉例:阿K與小晴2025年5月20日辦協議離婚登記,阿K某科技股買入成本120萬、登記日市價跌到70萬;小晴某海外基金成本50萬、登記日淨值漲到115萬。分配就定格在5月20日的市價(70萬與115萬),與成本、與之後行情都無關。
建議先把關鍵日的資產證明:存摺影本、證券庫存對帳單、不動產估價報告等保全下來。
附帶一提:依第1030-4條第2項,被脫產而須「追加計算」的財產,價值以處分時為準。
實務上,常見一方為了少付分配款,預先把資產轉移到親友名下。民法對此設了兩道防線:追加計算與撤銷權。
依《民法》第1030-3條,一方若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如離婚)前5年內,為了減少配偶的分配而處分婚後財產,這筆錢應追加計算、視為現存婚後財產,資產雖已移轉,結算時仍被拉回來合併計算。
實例:大D婚後財產1,400萬、小娜200萬;大D為了少付,離婚前一年無正當理由把名下900萬贈與好友,帳面只剩500萬。法律為保護小娜,把900萬併回,大D仍以1,400萬計,扣掉小娜200萬,差額1,200萬,小娜仍可請求一半即600萬元。
不是所有離婚前5年的財產減少都算惡意脫產。第1030-3條但書把「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排除在外,只要支出正當、金額合理,就不列入追加。常見例外包括:扶養義務與孝親費(父母的必要醫療、安養院費、生活扶養)、子女教育支出(學費、留學、生活費)、以及符合雙方身分地位的日常合理開支。
若對方的處分行為明顯有害於你的分配請求權,除了主張追加計算,還可依《民法》第244條詐害債權撤銷權,向法院請求撤銷該移轉行為。這類案件勝敗關鍵在證據:金融帳戶往來紀錄、資產異動時間點與離婚協商時間的重疊性等。若涉及虛偽的買賣契約或假債權,甚至可能觸及刑法相關罪嫌。察覺異樣時,務必儘速在時效屆滿前尋求專業協助、聲請保全。

雷皓明 律師
主持律師
民國100年考取律師資格後,在臺灣、北京、上海、新加坡及香港從事法律實務工作,主要處理公司組織架構、勞僱關係及仲裁程序,執業以來經手超過百間上市、未上市公司之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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