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刑法中傷害罪與重傷害罪的區別認定問題。
依刑法第277條第1項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此為一般傷害罪,其傷害程度未達重傷程度。
依刑法第278條第1項規定,使人受重傷者,應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傷之定義依刑法第10條第4項規定,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關於傷害罪與重傷害罪之區別,應以刑法第10條第4項所列舉之重傷要件為判斷標準,建議依具體個案事實,審慎判斷是否符合重傷要件,並蒐集相關證據以資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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