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因車禍事故後,雖無明顯外傷,但出現: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3條規定,本案車禍事故應屬「汽車交通事故」,因其係「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
當事人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0條第2項規定,應屬「受害人」身分。依同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當事人應為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之請求權人。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應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2年內行使,且自事故發生起逾10年者即告消滅。
本案當事人雖無明顯外傷,但因車禍導致心理創傷,應可能構成健康權之侵害。若要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建議:
考量本案當事人因車禍導致心理創傷,且已有就醫事實,應可能依法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建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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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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